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第十印染厂(简称:十印厂)与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茉织华)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了《关于转让公司52421505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近日,公司接到十印厂、茉织华发给公司的关于转股协议履行情况的通知,茉织华已支付予十印厂共计人民币56252677.61元的转让款项,双方签署的转股协议正在履行中。
根据公司、十印厂、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签署之《调解协议书》(下称:调解协议一),十印厂应向公司清偿计人民币32670412.54元款项,截至2003年12月31日,十印厂已向公司偿清了该等款项。
根据公司、十印厂分别于2003年10月31日签署之《调解协议书》、于2003年12月29日签署之《债务清偿协议书》,双方同意由十印厂向公司支付计人民币1475.5万元的款项用以代替十印厂原拟过户予公司的瞿溪路物业,截至2003年12月31日,十印厂已向公司偿清了该等款项;由于公司无需再向十印厂支付与瞿溪路物业相关的补偿款及代收代付款,因此双方同意将十印厂在调解协议一项下应向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从人民币3997181.73元调整至人民币2639265.07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十印厂已向公司偿清了该等款项。
根据公司、十印厂、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签署之《就解决江宁路580号及昌化路325号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之协议书》,十印厂应向公司支付计人民币134.3万元的租金,截至2003年12月31日,十印厂已向公司偿清了该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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