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中称:2000年1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下称:原告)与公司双方根据《转贷款合同书》分别签订了有关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2629.80万元,期限36个月,月利率5.025%,该贷款原告已收回170万元,尚欠2459.8万元,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称公司以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49%的股份为该贷款作为质押。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
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中偿还贷款本息。目前该贷款虽未到期,但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自2001年7月已停止,且至今未注册也未投产运营,称公司以在该公司盈利分红还贷的承诺已不现实,故起诉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共计28057677.55元;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49%的股份;原告有优先受偿权、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公司于2003年11月27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1999年12月20日,济南双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小组(下称:筹建小组)签订了《设备及管道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工地的设备管道安装。截止2000年12月工程停工时原告已完工程量1365486.94元,尚欠工程款1340264.49元。诉讼请求:责令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340264.49元并支付滞纳金;由公司承担诉讼费。
目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尚未对上述诉讼进行判决,如公司败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并将极大加重公司的经营压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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