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吉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林化纤)与公司相互承担银行贷款担保的决议,公司承诺今后将向该公司就银行贷款事宜提供等额的保证担保。实际担保情况如下:
一、2003年6月4日公司为吉林化纤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的425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03年6月9日至2004年6月6日;
二、2003年9月12日公司为吉林化纤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的351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至2004年9月14日;
三、2003年5月23日公司为吉林化纤的控股公司-吉林奇峰化纤有限公司(吉林化纤控股比例为72%,下称:奇峰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签订的两笔5000万元借款合同提供人民币1亿元最高额度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分别为2003年5月23日至2004年5月21日及2003年5月23日至2004年5月14日;
四、2003年12月1日公司为吉林化纤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的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6日至2004年12月6日。
上述实际担保金额为19760万元。此次担保采用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上述四项担保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目前,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人民币22243万元,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人民币24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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