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息新都酒店(000033)今日发布公告称,就公司第四大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新都酒店不服,提出上诉,现新都酒店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有关生效判决之裁定,新都酒店2002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的选举决议无效,该决议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依法不能成立。
新都酒店董事会曾推荐王晓燕、黄振汉、孟令秋、王海岸、闻心达、潘惠忠、晏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吴玉明、王孝春、季德钧、李茂生、靳庆军、周琼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后新都酒店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又临时提名李聚全、戈然为董事候选人。2003年6月27日召开的新都酒店200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王晓燕、黄振汉、闻心达、潘惠忠为公司董事,选举季德钧、靳庆军为公司独立董事,组成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03年8月8日,新都酒店表示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称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新都酒店2002年度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无效及停止侵权行为等。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还向有关法院起诉称,新都酒店副董事长、前总经理黄振汉及公司股东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投资的北京城市广场、北京王府井利生大厦等项目中,实施了侵占公司巨额投资的行为。
2003年8月28日,就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新都酒店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新都酒店公告称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公司2003年6月27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决议,因所选出的两名独立董事不含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潘惠忠属于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范围,及其选举中未实行累计投票制,均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任何一项事由的违反,都可以构成公司的董事选举无效,因此该次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的决议无效。法院判决新都酒店2002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的选举无效,该决议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依法不能成立。新都酒店不服上述判决,决定就此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公告称,目前新都酒店仍在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为保障上市公司完整的治理结构,鉴于原第四届董事会的选举无效,依据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尽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法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第四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之前,监事会愿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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