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召开四届十次董事会及四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受让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35%股权的议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邯郸股份)35%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双方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作为交易价格。受让该部分股权后,公司将持有邯郸股份35%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二、通过受让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的议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石嘴山发电)1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双方以评估或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作为交易价格。受让该部分股权后,公司将持有石嘴山发电50%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三、通过投资河北邯郸热电厂扩建工程的议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经研究决定,将原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建设的邯郸热电厂1×200MW扩建工程项目调整为由公司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按项目资本金占动态投资83958万元的20%计算,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将不超过13433万元,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入。
四、通过投资辽宁庄河电厂一期工程的议案:建设2台600MW国产超临界机组,项目资本金为工程动态投资544433万元的20%,即108887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全资投资建设。
董事会决定于2003年12月29日上午召开200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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