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鹏泰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宁城国资局则称已经收到了终止履行托管协议的裁定书
*ST宁窖(600159)的控制权之争不断升级。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于11月2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宁城县国资局继续履行托管协议。此案目前刚刚进入审理程序,宁城县国资局却抢先一步,于11月18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宣称已经收到了裁定终止履行托管协议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双方走到了对簿公堂这一步,其中的火药味显然已越来越浓。
北京鹏泰--赔我经济损失1亿元
据*ST宁窖董事会今日发布的公告,北京鹏泰就其与宁城县国资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11月2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7日通知北京鹏泰预交案件受理费510010元,北京鹏泰于11月28日缴纳诉讼费,此案已进入审理程序。
北京鹏泰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宁城县国资局)继续履行托管协议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判令被告要求召开宁窖临时股东大会的156号通知无效。
北京鹏泰在诉状中称,原告(北京鹏泰)接管公司后,被告未按托管协议的规定,积极协助原告对托管股权进行经营管理,一年时间里至少造成原告1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北京鹏泰认为,根据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被告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托管协议,被告也不具有单方解除协议的权力。而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该托管股权除处分权以外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收益权及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已由被告委托给原告行使,在托管协议继续有效的前提下,被告向宁窖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是无效的。
北京鹏泰还认为,托管协议规定,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方式处理双方的争议(提交本次股权转让的履行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
宁城国资局--我有权召开股东大会
宁城县国资局似乎更早想到了借助司法手段。11月18日,该局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托管协议。11月21日,该局又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裁定终止托管协议的履行,由其行使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11月24日,宁城县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托管协议的履行,并由宁城县国资局行使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宁城县国资局遂于今日刊登自行召开宁窖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称,鉴于宁窖董事会做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有关规定,该局决定于12月30日上午在宁窖会议室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改选宁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案。
宁城县国资局还委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就其自行召开宁窖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从托管协议的内容看,其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解除后,宁城县国资局有权行使表决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因此,宁城县国资局具有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城县国资局也有权在收到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之日起的15天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风险凸现
大股东与重组方矛盾激化,大动干戈,遭殃的却是上市公司。*ST宁窖2002年年报报出巨额亏损,今年前三季度依然在亏损的泥淖里挣扎。其第三季度报告又预计,继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亏损之后,2003年全年仍将亏损。
*ST宁窖董事会今日就此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将因三年连续亏损而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告并称,目前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遇到严重困难,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陷于停顿状态,现董事会及经营管理班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公司董事会已敦促宁城县国资局与北京鹏泰尽快解决股东权利纠纷,尽快恢复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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