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要求,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自查,在自查中发生重大担保事项,现公告如下:
公司收到载明日期为2003年9月10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
二、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对被告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担保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三、在前款所列抵押物不能实现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全部债权45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对被告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所欠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债务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收到载明日期为2003年9月3日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为鼎天软件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逾期借款(141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共计15183528.87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公司经查证表明,以上诉讼事项所涉及的担保在公司历次有记载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中均无记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形成任何决议并予以公告。
目前,由于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尚未最终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