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披露了公司就与上海第十印染厂(简称:十印厂)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和公司就十印厂欠款纠纷一案向一中院提起诉讼。2003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一中院《民事调解书》,按照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在审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十印厂同意将其名下的上海市瞿溪路805号1层西、4层、5层房屋变更至公司名下;二、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至相关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三、公司同意在取得上述房产权证当日,向十印厂支付人民币419.791666万元;四、上述房屋变更户名所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785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4295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六、如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上述房屋产权未转移至公司名下,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审理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十印长、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服集团)三方共同确认,截止2003年6月30日,十印厂累计积欠公司资金为人民币32670412.54元,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3997181.73元,若十印厂依照该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归还上述欠款和资金占用费,则公司不再向十印厂主张2003年6月3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二、十印厂承诺在2003年12月28日前,将前述两项款项归还公司,公司应同时向十印厂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上服集团对十印厂的前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逾期未予归还,十印厂、上服集团除应向公司给付上述欠款外,应另行支付自2003年7月1日起算的资金占用费,并且,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十印厂、上服集团强制履行前述义务;该案件审理费人民币201251元由公司负担50000元,十印厂、上服集团负担151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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