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技贸易(600056)今日公告,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第一被告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要求两被告偿付公司垫付的货款1542.3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0月30日受理此案。
据公告介绍,1998年1月,中技贸易与帝力集团签订代理进口10000吨豆粕的进口合同,合
同金额为247万美元(折合2048.20万人民币)。中技贸易为履行合同的需要,与帝力集团和农行宁波分行另行签订《委托开证、赎单和支付货款的协议》。在签订上述两份协议后,中技贸易与帝力集团指定的卖方香港工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进口合同,而后,公司对外开具247万美元远期信用证。信用证到期时,帝力集团仅支付中技贸易505.88万元人民币,其余货款1542.32万元人民币一直未付,农行宁波分行也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1998年8月,中技贸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两被告清偿货款。1999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案件涉及刑事,驳回了公司的起诉。2002年8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帝力集团应继续清偿债务、赔偿损失。农行宁波分行约定为第一被告付款,理应按约定承担付款责任。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技贸易称,公司已于2001年12月已对上述合同货款全额进行坏账处理,如本次诉讼败诉,亦不影响当期和期后利润。如胜诉,将对公司期后利润带来影响。中国证券报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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