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对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重组单位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泰港)及刘邦成、汤建海等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刑事判决。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告单位四川泰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七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万元。
二、被告单位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决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被告单位四川泰港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泰港控股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四、被告人刘邦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汤建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单位的赃款125万元及汽车等赃物追缴发还被骗银行。对被告单位四川泰港、四川泰港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所得赃款16606万元及其利息扣除上述现金和物品后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骗银行。对四川泰港内幕交易所得赃款9609488元继续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