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一审判决原亿安集团副总裁李鸿清等5人被判刑
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25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广东亿安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李鸿清等5人因犯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被判刑2年3个月至3年半不等。
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罗成(另案处理)通过亿
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欣盛、中百等多家公司划拨资金人民币18亿余元,以及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亿元,用于买卖亿安科技等多种股票。其中,通过上述炒股公司控制的700多个股东账户在全国54家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使其在最高峰时持股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0%以上。致使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每股7.55元跃升至每股126.31元。
2001年1月10日,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现象,中国证监会宣布调查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价一案,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
2001年7月至9月,亿安集团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鸿清等5人先后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提起公诉,今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李鸿清等5人明知亿安集团是在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仍积极参与,严重影响了亿安科技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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