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股权受让方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
深圳消息继武汉塑料之后,*ST一纺(000809)的股权托管也被管理层叫停。两则公告传递出的政策信号越来越强烈:那就是股权托管有望在短期内被正式叫停。
*ST一纺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从第一大股东川纺集团获悉,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
转让收购报告书反馈意见的要求,在公司股权转让过渡期内,为保证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安全、稳定运营及资产的安全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一大股东川纺集团与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5日签订《关于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过渡期内经营管理协议》。双方约定,解除双方于2003年5月22日签订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书》。
协议还规定,在过渡期内,对*ST一纺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大资产处理、对外融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的,应事前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双方对决策后果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在过渡期内,双方均不得用*ST一纺资产为任何企业提供任何抵押、担保和其它第三方权利,也不得用*ST一纺及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而产生新的银行债务;不得擅自处置*ST一纺的资产,但根据股东大会和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置换工作所进行的资产处置除外。
资料显示,今年5月22日,*ST一纺第一大股东川纺集团与迈特医药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川纺集团转让其持有的*ST一纺43.70%(5007万股)的国家股。双方同时还签署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书》。股权托管协议书对股权托管期限以及受托方的受托管理权限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比武汉塑料和*ST一纺的公告可以发现,管理层叫停股权托管的目的都是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协议双方都约定,在过渡期内对公司的决策共同承担责任。权威人士认为,管理层之所以发出这样的政策信号,与一段时期以来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及弊端不无关系。
股权托管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一项过渡措施,尽管便于上市公司重组进程的推进,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因股权托管造成的权责不明、所有者缺位等现象,使得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未能真正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导致掏空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由于有关股权托管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让某些投机分子有空子可钻。如不少受托方无需缴纳任何保证金便可享有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权利,这就为恶意重组提供了方便。
因此,有识之士认为,管理层对股权托管叫停,是明智的决策,政策信号很强烈,目的就是要规范资产重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进行重组的上市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并在过渡期内正常、安全、稳定运营。上海证券报记者许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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