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其因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诉公司贷款500万元一案做出一审的判决。该判决书称:2000年6月14日,原告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2个月的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合同;与大连北大企业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大连北大企业集团公司为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大连北大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将后者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内土地作为为公司上述借款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法院认为,上述三合同均合
法有效,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利息(自2000年6月14日起至2001年6月14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435%计付;逾期罚息自2001年6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后第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判决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7876元。
该判决书判决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对抵押人大连北大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内的30万平方米的用地在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判决大连北大企业集团公司对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款项中抵押物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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