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庭审纪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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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 11: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昨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例共同诉讼案形成雏形。由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郭锋、赵清律师代理的大庆联谊证券民事赔偿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共同诉讼的方式进行了审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1.9规定》以来,又一次积极的司法实践。 首例共同诉讼变通开庭 今年2月,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代理诉讼的107位投资者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率先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共同诉讼的方式立案受理。由此,此案成为《1.9规定》正式生效后的第一例共同诉讼案件,同时也成为我国证券司法史上第一例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与此同时,该集团北京事务所代理的100多位投资者的诉讼也计划以共同诉讼的形式立案。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方面要求分拆。在这种情况下,北京事务所于今年3月份将其所代理的100多位原告分拆成5组重新立案,每组20余人。届时,审理也将按5组审理,每组都是严格的共同诉讼。 对此,宣伟华律师表示不可理解,她说,分拆立案客观上增加了股东诉讼和律师代理难度,增大了诉讼成本,还降低了工作效率。为此,她仍然坚持原先的立案方式。值得庆幸的是,律师的坚持昨天得到了法院的首肯和支持。 庭审开始插曲不断 昨天上午9时,哈尔滨中院第十三法庭准时开庭。和以往一样,原被告双方的当事人均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只有双方的代理律师及法律顾问。而法院方面,对此案显然也比较重视,据了解,出席庭审的审判长是该院的副院长。 9:15,在结束了原被告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确认以后,法庭立即进入原告陈述诉讼理由程序。一个戏剧性的插曲是,在宣读起诉状以前,原告方律师出其不意地向法庭提出了新的诉讼申请,即代理律师希望法庭将原先拆分的五个共同诉讼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原告律师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据此,鉴于本案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被告均相同,申请将分5组立案的109名原告提起的诉讼,按一个共同诉讼审理。尽管原告方的请求合理合法,但此举无疑让法院方面措手不及。 大约一分钟,合议庭3位法官对此项请求进行了讨论,并当庭做出裁定。合议庭虽然认为该请求在法律上有合理成分,但鉴于此案在立案环节已经分为5个共同诉讼,如果此时合并,将重新立案。为了节约各方当事人的时间,法院不支持这一申请。 被告质疑原告举证 昨天的庭审中,由于被告方对原告方所出示证据提出的一系列质疑,使得这一环节显得异常有戏。 原告方代理律师显然经过充分的准备,向法院出示了5组共13份证据。其中包括原告身份证明、股东账户、损失金额、大庆联谊招股书、1997年年报等等。对于这套详尽的证据,被告方提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异议。 第一被告大庆联谊代理律师表示,首先,原告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协议的签名是否原告本人所为值得怀疑。其次,原告出示的身份证明、有关公证处的公证资料以及资金账户卡是否真实也需要进一步的核实。而最为精彩的是,第一被告大庆联谊还认为,应当由母公司大庆联谊石化总厂承担造假责任。其理由是,由于公司上市时尚未完成工商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即公司当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所有的过错是由联谊总厂造成。基于这个情况,大庆联谊要求原告变更被告。更有意思的是,大庆联谊还表示联谊总厂有关负责人也来到了法庭,并传达了联谊总厂的意愿,即联谊总厂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而第二被告申银万国同样对原告的举证提出了异议。该公司法律顾问认为,比较证监会给予公司和大庆联谊的处罚决定,很难证明原告的损失和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中介机构,申银万国对大庆联谊发行上市时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核查义务,但审核过失不等同于故意造假,所以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责任,也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争论焦点有看头 和其他几起证券民事赔偿案的法庭辩论相比,昨天的案件争论显然有些不温不火。尽管如此,双方争论的几大焦点却是值得法律界深入探讨的问题,而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1.9规定》所提出的揭露日究竟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1.9规定》,所谓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原告方认为大庆联谊案的揭露日应该是1999年4月20日,因为这一天大庆联谊披露了公司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事项。但第一、第二被告均认为,根据规定,揭露日应该定为证监会处罚决定披露的那天。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揭露日不能达成一致,那原告的人数,原告损失的金额计算都将受到影响。 中介机构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也是本案的争论焦点。作为券商是承担分担责任还是份额责任,目前也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此外,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和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的确认也都存在争议。 法院方戏剧性的转变 上午11:30,庭审暂时告一段落,一个戏剧性的转变是,在审判长宣布休庭以前,做出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审判长表示,经过法院方面研究,为节约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决定将另外几组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此言一出,立即赢得了原被告双方律师,尤其是原告律师的喝彩。 宣伟华律师表示,尽管法院只是同意合并审理五个共同诉讼,而不是指将几个共同诉讼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但走出这一步已经是个极大的进步,至少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已经有了自己共同诉讼雏形。相信随着积极的司法实践,共同诉讼将日趋完善。 和解可能性不大 对于第一被告提出的由母公司出面和解的想法,原告方律师郭锋表示可能性不太大,除非被告满足原告方提出的所有要求,但这显然不太可能。 此外,以目前的情形来看,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以单个诉讼开庭的已有不少,但均未判决结案。郭锋认为,此案对司法实践的最大贡献就在诉讼方式上,它的审理和判决将对今后的司法判例有借鉴作用。 另据郭律师称,根据法律规定,一个案件从正式立案到案件审结,其审限是6个月。如果顺利的话,此案有望年内结案。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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