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TV"究竟是什么律师谈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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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 04: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就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一案,记者采访了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史玉生律师,史律师因为是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的代理律师而备受瞩目。 史律师称,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CHDTV和HDTV的准确字面含义究竟是什么,国际上目前究竟采用哪个作为数字高清电视的通用名称。史律师认为,如果HDTV是对数字高清电视的通用名称,那么就要讨论CHDTV是否改变了HDTV通用名称 不过,史律师更倾向于认为HDTV是对数字高清电视功能的描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图形。 史律师还指出,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长虹是将HDTV作为商标使用,还是仅将其用于善意说明产品特性。由于长虹已经在商品上使用了自己的长虹品牌,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HDTV视为对其产品特性的说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款第二条规定,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史律师认为,如果长虹能够证明在厦华注册CHDTV商标之前,业内企业就已普遍使用其来说明数字高清电视的特性,那么就能大大加强其善意使用行为的说服力。上海证券报记者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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