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意味着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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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 11:21 证券日报 | ||
川财证券研发部 刘杰 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四个通知,进一步重申并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和转让的有 关要求。这些通知包括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以及外商受让深交所上市公司国 有股、法人股过户等。在这些通知中,最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早在2001年6月,东百集团(600693)第一大股东福州市财政局准备通过公开形式征集国有股股 权受让人,当时参加东百集团国有股竞标的单位有24家。事实上,该公司通过公开形式征集国有股股权受让人的方式才是最 引人关注的。由于该方式未事先征得证监会得同意,也未向证监会报告或备案,在2001年9月,其第一大股东按照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对该方式进行了纠正,最终回到协议转让的方式上来。而该股的股价在消息前后先涨后跌的暴涨暴跌的走势,却不 能不说是该消息面的因素。 另一方面,股权拍卖成为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之一,拍卖作为一种新的重组形式正在悄然流行。自2001 年国有股减持消息传出之后,上海、外地不少城市掀起法人股过度炒作热潮,法人股场外交易市场一度火爆。为了防止投机客 恶意炒作法人股,使法人股变相流通,证监会紧急叫停法人股拍卖行为。 而近期,ST桦林(600182)、ST金帝(600758)和长征电器(600112)等公司大宗 股权相继拍卖成功;ST中农(600313)等公司部分股权将于近日拍卖;另外华联股份(000882)股权流拍。一 时间,上市公司大宗股权司法拍卖热闹非凡。如果说上市公司对自己股权被拍卖是一种无奈,那么机构投资者为什么争抢这些 问题企业并愿意进行重组呢?首先,被拍卖的股权比重较大,一旦拍卖成功,机构投资者就有望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由此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其次,按照拍卖规定,同一拍卖标的有三次拍卖机会,每次流拍后再次拍卖时的起拍价将逐次 递减10%。对于想成为上市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来说,拍卖重组成了进入上市公司最为经济的一条捷径。 但是,根据通知规定,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 %,也就是说5%以下的上市公司法人股持有人根本没有机会转让股权,除非“司法拍卖”,这样制造“司法拍卖”的现象 就由此产生,这本身就存在着制度上的漏洞,值得监管层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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