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18)“上港集箱”公布关于国债托管事宜仲裁结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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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 09: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以“公司关于国债托管事宜申请仲裁的公告”,披露了公司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关于国债托管纠纷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对国债托管事宜进行仲裁。2003年8月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0072号和0074号裁决书。 第0072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于2002年1月30日签订的《国债托管合同》无效。 二、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应返还申请人公司人民币10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息差人民币6590500元,实际应返还申请人人民币93409500元,并赔偿实际占用该款项的经济损失;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13738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520元(均已由申请人公司预缴),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20000元,由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承担人民币894258元;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承担的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第0074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于2002年3月7日签订的《国债托管合同》无效。 二、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应返还申请人公司人民币5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息差人民币3314150元,实际应返还申请人人民币46685850元,并赔偿实际占用该款项的经济损失;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23646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均已由申请人公司预缴),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15000元,由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承担人民币459166元;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承担的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两项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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