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70)“*ST斯达”公布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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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9: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从公司大股东长春高士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高士达药业)方面获悉,2003年7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北安行(下称:农业银行)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2003年7月25日仲裁庭依法作出以下裁决: 一、裁决被申请人(高士达药业)立即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5811万元,并偿还借款本金 二、裁决被申请人(高士达药业)对于前项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农业银行)有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依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相关的出质物。 三、裁决本案仲裁费456950.00元,由申请人(农业银行)承担5650.00元,被申请人(高士达药业)承担451300.00元,被申请人(高士达药业)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该款项给付申请人(农业银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由于高士达药业未在规定限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经农业银行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依法向高士达药业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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