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42)“ST中西”公布诉讼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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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 09: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华控股)在其为公司的逾期债务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代为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诉讼费共计84336476.46元后,将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中院),要求公司清偿其代为偿还的上述本息款项。 现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中院在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后,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华控股合计人民币84337076.46元。 二、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华控股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4337076.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707756元由公司负担(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二中院缴纳)。 《判决书》同时称: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二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曾于2002年5月28日和10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因涉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房产)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简称:浦发银行)的短期借款865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被二中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应向浦发银行承担偿付责任本金人民币865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浦发银行依据法院判决提出了执行申请,但因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二中院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案件中止执行。2003年4月10日,浦发银行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又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海南和邦炼油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和邦)为本案债务提供了执行担保,浦发银行对此予以同意。二中院遂追加了海南和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此后,公司与浦发银行和海南和邦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明确由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改由海南和邦承担,故浦发银行不再要求公司承担有关保证责任。 据此,二中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规定,裁定: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公司应履行的归还浦发银行借款人民币合计865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义务,变更为由海南和邦负责清偿。 截至公告日止,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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