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53)“申华控股”公布诉讼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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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 02: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2003年5月29日,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曹阳支行诉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西药业)及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判决,公司向二中院缴付了人民币84337076.46元,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担保义务,取得了追偿权。公司遂向该院递交三份诉状,分别请求法院判令中西药业偿还担保款19471545元及利息,32961796.46元及利息,31903735元及利息。2003年6月13日,公司收到了二中院发出的第123、124、125号三份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上述三案,并于2003年 一、第123号判决: 被告中西药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公司人民币19471545元;被告中西药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公司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94715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6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5520元由被告中西药业负担。 二、第124号判决: 被告中西药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公司人民币32961796.46元;被告中西药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公司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2961796.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81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0520元由被告中西药业负担。 三、第125号判决: 被告中西药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公司人民币31903735元;被告中西药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公司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19037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529元,由被告中西药业负担。 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收到上述判决书。公司将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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