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万山A(000049):土地使用转让纠纷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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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 10:3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关于本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1996)深宝法执字第623-19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和裁定书的内容披露如下: 1994年,宇丰公司与本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1996年6月17日经终审法院审理,判决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付清本金共计人民币2209万元及相关利息(含罚息)。2001年10月,宝安法院依据宇丰公司的申请,通过扣划本公司帐户存款和拍卖本公司位于罗湖区贝丽北路宗地号为H310-13号土地使用权及其项目,已执行款项2761万元(含本金、部分利息、评估费、执行费等费用)。 2002年10月18日,宝安法院裁定:查封、评估、拍卖(变卖)本公司所有的,现登记名仍为宇丰公司面积为61118平方米,位于龙华镇三联村地块编号为08180006的土地。 有关该事项的详细经过,本公司已分别于2001年8月17日的《2001年中期报告》、2001年8月21日和2002年11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由于宇丰公司在(1995)深中法房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期间,在未知会本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幅土地的61118平方米中的27190平方米转让给他人,致使本案判决所确认的标的物土地面积减少,且对方已办理过户登记并在该地块上建有建筑物,法院对该标的无法执行。由此,双方所争议的标的物发生变化,双方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宝安法院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裁定:(一)、解除对地块编号08180006号,面积为61118平方米,位于龙华镇三联村高坳地段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将地块编号08180006号土地中余下的33928平方米过户给万山公司。(三)、(1995)深中法房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该裁定书含有未确定事项,本公司目前难以预计该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 本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有:本公司作原告,深圳市实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如下:1、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2、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上述款项自借出之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人民币30万元自1998年3月5日起计息,其余30万元自1998年4月15日起计息。 备查文件: 1、(1995)深中法房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2、(1996)深宝法执字第623-18号; 3、(1996)深宝法执字第623-19号; 4、(2003)深罗法经一初字第25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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