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ST中西"(600842)于12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及相应的《民事起诉状》。诉状原告为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为"ST中西",第二被告为民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诉状称:2001年10月15日,"ST中西"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签订了一份25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ST中西"之请求,信谊药业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
保证。同时,应信谊药业的要求,民生担保同意为信谊药业提供的上述贷款担保提供反担保,并向信谊药业出具了反担保书。上述贷款及另二笔亦由信谊药业为担保人的贷款均于2002年7月到期,但因"ST中西"无力还贷,经贷款人工行普陀支行、信谊药业及"ST中西"三方就还贷及担保事宜进行磋商,已于9月27日达成协议,信谊药业承担连带责任,并为"ST中西"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ST中西"与信谊药业于同日签署了“偿债合同”,约定信谊药业代"ST中西"偿还债务后即获得对"ST中西"之代偿债权,并有权随时向"ST中西"追索。
据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ST中西"向信谊药业清偿其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367532.81元;判令"ST中西"向信谊药业偿付其代为偿还的上述本息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的利息;判令民生担保对"ST中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ST中西"与民生担保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信谊药业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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