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秦炜ST松辽(600715)今日公告称,近日,ST松辽和控股股东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案由是ST松辽与松辽集团同时涉诉为南通慧(日升)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300万元、1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ST松辽公告披露,2000年12月5日,南通慧和南通凯锐分别与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
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协议,两公司分别借款300万元和1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5.3625%,ST松辽、松辽集团、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陈纯泽等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南通慧和南通凯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南通慧和南通凯锐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分别为3280538.44元和11891955.90元,相关担保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诉前财产保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冻结南通慧、ST松辽、松辽集团、上海中安、炎黄文化、陈纯泽等的银行存款3280538.44元;冻结南通凯锐、ST松辽、松辽集团、上海中安、炎黄文化、陈纯泽等银行存款11891955.90元,或查封、扣押以上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公告还称,,ST松辽出具的担保书是前任董事长韩志军个人字迹,没有ST松辽董事会决议。由于担保书是复印件,暂时无法鉴定字迹和印章的真实性,目前,ST松辽正在通过司法手段进一步鉴定。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松辽集团在担保书上所留的印鉴与松辽集团法定印鉴不一致,ST松辽及松辽集团根据以上情况,已向沈阳市公安局报告,要求立案,追究有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目前,此项诉讼案件正在法院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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