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夏雄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5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朱景元等四位股民告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00647)发布虚假信息而导致他们买股票受损失一案。经过二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原告、被告庭外调解。
原告朱景元的起诉状称:1998年7月1日,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公司拥有的上海正大新亚餐饮有限公司40%的股权与深圳市
粤海企业(集团)公司拥有的深圳市海峰电子有限公司95%的股权进行置换的公告。受公告的影响,原告于1998年9月14日,以每股26.95元的价格购入被告公司股票2000股;1998年9月24日,又以每股24.8元的价格购入被告公司股票3000股。所买的股票于1999年1月27日卖出,直接经济损失34896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被告在1998年7月1日发布的股权置换公告内容虚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4896元。
被告代理律师称:原告买600647股票的损失与被告1998年7月1日的公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原告买入600647股票在公告的二个多月后,而抛出却在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刊登之前,而且,在处罚公告刊登后,公司股票价格呈上涨走势。
据有关律师分析,由于ST同达的案件受理截止日期为2002年5月11日,有效原告只有5人(朱景元、朱景元代理3人,还有1名原告将在下月开庭审理),起诉ST同达赔偿的总金额20多万元,ST同达出于自身形象的考虑,很有可能与原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如果是这样,那本案将成为首例得到解决的证券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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