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惠 邢梅)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8)虚假陈述案听证会昨天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召开。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法庭提供并交换了证据,证据的焦点集中在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和计算方法上。出乎意料的是,渤海集团提供的证据之一,竟是公司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存在的异议。
据了解,渤海集团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直接对该案的前置程序——中国证监会的《 处罚决定书》提出了异议。《处罚决定书》里有两个核心问题:披露公司享受“免二减三”政策时,遗漏“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内容;1996年-1998年三年半息没有按期计提。渤海集团认为,享受“免二减三”政策是公司兼并火柴厂时,济南市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也是先决条件之一,并不存在不确定性内容,遗漏部分也并非属于有意隐瞒和遗漏重大信息行为;三年半息没有分年度计提,是因为不是公司的直接贷款,而是兼并济南火柴厂的老债,银企双方早就达成不分段计息、收息的共识,公司并非有意虚增利润而为。基于此,公司认为《处罚决定书》在处罚表述上过重也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确切。
投资者代理律师郭庆东认为,由于《处罚决定书》只是投资者行使其诉权、民事赔偿案立案的前置程序,而目前此案已进入了听证开庭阶段,即便是公司对处罚不服,也已超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所以渤海集团提供的有关《处罚决定书》的陈述意见与本案没有关系。
渤海集团提供的证据还对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和确认表示了异议。公司认为,1999年年报已经对“免二减三”政策以及利息计提情况做了说明,投资者在高买低卖期间,渤海股票也出现过高点。另外,由于整个市场行情不好,2001年8月16日之后的渤海集团股票与上证指数的日K线图十分相似,是系统性风险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还是行政处罚导致的损失,这其中的损失因果关系还有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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