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惠邢梅)3月20日是山东枣庄一投资者诉渤海集团(600858)虚假陈述案听证的日子,尽管原、被告双方将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案件似乎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但由于诸多法律上的障碍和实际操作中的困难,该投资者的代理律师郭庆东认为该案前景难测。
据悉,郭庆东律师的委托人——张姓投资者于2001年8月16日至17日,先后以12.4元、 12.29元、12.18元的价格3次购进渤海集团股票,共计1500股,总金额18435元。购进后渤海股票一路下跌,张于2002年1月29日以6.17元的低价全部卖出,已经形成事实损失。因此张向渤海集团索赔包括3次过户费、印花税和手续费在内共计人民币9420.06元。
该案听证过后将于4月19日正式开庭,有可能成为全国首例开庭受理的证券民事诉讼案,因此,从立案起就到了投资者、司法界、证券界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郭庆东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听证会上他准备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中国证监会对渤海集团的行政处罚书复印件、交割单、对账单、股东账户卡等。
相对于大庆联谊和嘉宝实业等民事诉讼案,渤海集团一案无论从诉讼人数、举证,还是投资者损失认定和计算,都比较容易操作。如诉渤海集团的投资者要求赔偿的损失计算原则为就高不就低,即该投资者高买低卖的差价,加上过户费、手续费和印花税。但是,此类证券民事诉讼案所涉及的几大焦点,如归责和原责问题、投资者损失计算问题、恶意还是善意投资问题、上市公司承受力问题以及其大股东和发起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仍有待司法理论和实际操作上逐渐突破。这也同样困扰着渤海集团一案。
因此,郭庆东认为,本案所采用的损失认定方法是否准确,被诉上市公司会如何抗辩,究竟法院会如何审理,投资者是否会得到满意的赔偿,最终还要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将就虚假陈述引起的证券民事案做出的实体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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