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骆晓鸣
本周一,本报《厦华电子:两起诉讼为何不披露?》的文章见报后,上交所对厦华电子(600870)股票施以临时停牌一天。次日,厦华电子发布澄清公告,解释的原因有二:一是两起诉讼金额不及公司净资产的10%,二是年报披露格式未对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标准明确规定。
但多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士认为,虽然年报格式中未对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标准做明确规定,但具体操作中一般会参照年报格式中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即净利润的10%或者总资产的5%按孰低原则执行。由于厦华电子2000年度和2001年中期净利润均为负数,两个官司标的金额均超过了同期净利润的10%。而且2000年度公司每股净利润达到了惊人的亏损0.80元,属于高风险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应遵循审慎原则,及时、充分、真实地披露有关诉讼事项。
另一方面,厦华电子虽然对武汉的两起诉讼一直隐而不报,但在2001年中报中却披露了金额为1300万元的一起担保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自相矛盾的情况?厦华电子董事会秘书林先生的解释是,1300万元的担保与其它两笔担保累计金额达到了5000余万元,公司决定予以披露。但问题是,按照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办法,武汉两起未披露的诉讼的标的加起来共计3600万元,为什么没有将这两笔帐“累计计算”?有意思的是,厦华电子在澄清公告中对与武汉方面两起诉讼的描述与本报报道几乎如出一辙,但由于记者发稿时主要依据的是双方的起诉书,并不清楚厦华电子目前已经撤销了对武汉两家企业的起诉。但已经“对照报道的内容进行了自查”的厦华电子竟然也会不知道自己已经撤诉吗?
记者从武汉方面获悉,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厦门法院移送的诉讼案后,得知厦华电子在向厦门法院起诉时竟没有交纳诉讼费。当武汉中院通知厦华电子限期交纳诉讼费时,厦华公司选择了放弃交纳诉讼费,武汉中院对此案作了“撤诉处理”。也就是说,厦华电子在澄清公告之前就已经撤诉了,为什么在公告中竟连如此重要的事实都不加说明呢?这充分反映了该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马马虎虎的真实状况。按厦华电子澄清公告所称,起诉武汉两家企业是为了收回欠款1600万元,为何涉及金额如此巨大的诉讼,去年中期还亏损的厦华电子就这么轻易撤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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