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霓)2月27日,嘉宝实业(600622)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因信息披露不实,两投资者将嘉宝实业告上法庭。
原告彭淼秋在民事诉状中称:“在阅读了被告一的公开披露信息后,决定对被告一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进行投资,于1999年6月24日通过证券市场购入被告一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500股,股价为12.5元/股,合计投资款为6250.00元。但由于被告一信息披露不实,陈 述虚假,且受到证券监管机关查处,致原告购入的股票一直被套至今,投资损失巨大,投资收益与回报不能实现,甚至投资本金都难以全额收回。对此,原告根据已抛出情况及未抛出的股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二天,即2002年1月26日为基准卖出日,该日收盘价为6.61元/股,计算原告实际可算的损失合计为人民币2061元。”原告要求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并要求公司13名董事和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原告陈慧芬在民事诉状中称:其因受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影响,先后在1999年6月4日至1999年6月25日期间,分别购入嘉宝实业流通股合计318953股,在1999年6月25日至2000年5月15日期间,将其所持有的上述股票全部抛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人民币809789.07元,为此,要求公司原6名董事对其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以上两项诉讼的开庭时间未定,嘉宝实业正聘请律师,准备积极应诉。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