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市一投资者日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渤海集团提供虚假信息而使其投资失误,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000余元。据了解,济南市中院目前对该案正在审查中,尚未正式受理。
该投资者上诉状称,他于2001年8月16日至17日间,先后以12.4元、12.29元、12.18元分三次购进渤海集团股票1500股,总金额达18435元。之后,股票价格一路下跌,无奈之下 于今年1月底以6.17元的低价全部抛出,共损失9420.06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9236.4元,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183.66元,以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于去年11月下达《关于对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认定渤海集团存在违规事实:1993年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的批复》,渤海集团对济南火柴厂实施兼并。该文件规定:“对原火柴厂的全部银行贷款给予两年挂帐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的照顾,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1994年5月,渤海集团在上市公告书之附件中披露了“免二减三”政策,但遗漏了“由市有关银行向上级行申报”的内容。该处罚决定还称,在“免二减三”政策未得到银行批准且与银行就此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渤海集团一直坚持应享受“免二减三”政策,1994-1995年未计提此笔贷款利息,也未计提1996、1997、1998年的半息,导致这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数据。
(记者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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