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飞
日前,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000521)的一则有关其纳税事项的公告引来各方关注,对其中涉及到的2000多万元是否作为增值税补交,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事情的真相及进展如何,记者日前特地来到合肥,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深入采访。
据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引起争议的税项来自美菱电器的芜湖销售分公司。1997年,美菱电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了销售分公司,当年4月至12月,美菱电器通过芜湖销售分公司对外进行产品销售总额为2.54亿元,并就该销售向芜湖开发区国税局全额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4316万元。根据芜湖经济开发区有关政策精神,公司获得了芜湖市财政局给公司的财政补贴2041.68万元,当年公司将这笔收入按“补贴收入”入帐,并按照33%的比例依法交纳了673.75万元的所得税。
事件突起“微澜”是在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美菱电器进行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合肥市国税局将芜湖市财政局给予美菱电器的2041.68万元的补贴收入以增值税名义补征入库。由此引发美菱电器有关纳税事项的争议。
事件的焦点是,合肥市国税局对美菱电器获得补贴收入以增值税名义补征入库究竟属不属于“重复征税”?对于该项税务的处理决定,合肥市国税局解释其处理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第三款: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市(县)的除外,该行为应视同销售。”合肥市国税局认为,美菱向芜湖分公司“转移货物”应该“视同销售”,不予承认美菱在芜湖的纳税,美菱应该在合肥补缴已经在芜湖缴纳了的税款。美菱电器则认为,美菱电器的一切经营行为均没有违背相关法规。美菱电器称,针对《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在合肥市国税局下达处理决定书之前一个月,下发过国税发【1998】137号文,该文件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作了解释,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之间转移货物,受货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芜湖销售公司的行为属于此列,所以该公司向当地的芜湖开发区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并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合法的。在美菱提供的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和精诚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专业税务意见书》、《税务咨询意见书》中,专业人士也特别指出,根据137号和随后发的718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任何一方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则另一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再次征收。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美菱电器在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国税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当即表示异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中明确要求将该税款作为预交增值税款挂帐处理。时至今日,虽经多方协调,但至今未果。根据事件双方的表述及有关专业人士的观点,美菱电器引起争议的销售发生在1997年4月至12月,合肥国税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生在1998年9月17日,而国税发【1998】137号在1998年8月下发,这个文件对争议中的有关事项作出了相应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合肥市国税局应当如何理解《实施细则》的第四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视同销售”,及是否该参照决定书下发前出台的137号文。合肥市国税局专门负责税费咨询的有关人士表示,美菱电器纳税一事,等国家税务总局来处理,其他无可奉告,就按美菱电器董事会的说法吧。
采访中,美菱电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这2000多万元真的一去不返,原本作为预缴税款的挂帐就要变成损益,在家电行业整体效益滑坡的情况下,美菱电器今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349万元,如果加上2000多万元的损益冲击,今年业绩将会受严重影响。美菱电器为此表示,希望此事能够得到进一步协调,寻求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也将保留上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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