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亚
被称为“蛇吞象”的金帝重组
那起关键性的资产重组事件出现在1998年4月22日,辽宁省国资局将7815万金帝建设国家股中的4500万股,以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新绿复兴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 ),使新绿成为金帝建设的第一大股东。
后来有媒体将这起资产重组事件称为“蛇吞象”。
让我们先来介绍一下被称为“蛇”的上海新绿吧。上海新绿是1995年成立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从事上海南市区复兴东路沿线的旧城改造。而其承建的“复兴———新华城”项目是上海市的重点项目,占地70公顷,总投资为200亿元人民币;发展目标是建成上海市中心城内面向21世纪的唯一一块整体开发的大型中、高档住宅区。在这起股份收购事件当中,其之所以被称为“蛇”,大约因为其公司资产规模并不惊人,尤其是与那个被其收购的上市公司相比较。
我们再来看看那个被称为“象”的金帝建设。金帝建设组建于1993年,是由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独家发起、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0月发行2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在上交所上市。当时在中国最大300家股份制施工企业中,金帝建设位居首位。
这一资产重组事件立即引起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时间《金帝建设将入手特大工程》和《金帝建设开进上海滩》等报道迅速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新闻媒体上。
这一资产重组的真实背景是,1998年上海新绿在开发上海“复兴———新华城”项目时,原海外投资商因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无法入资。于是,上海新绿决定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来推动此项目的开展。后与辽宁建设集团达成合作协议,决定购买该集团所持有的辽宁金帝建设股份公司4500万股股权(每股3元,共计1.35亿元)。应该说明的是,这个转让的股价绝对是高价,因为当时金帝建设每股净资产不足1元;而之所以进行这个高价股权转让,又因为这个转让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辽建集团在股权转让后须再将这1.35亿元向上海新华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用于开发“复兴———新华城”项目。
股权转让谈判成功,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经过报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报辽宁省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开发布公告后于1998年5月履行了交割手续。上海新绿依法完成股权转让后,辽宁建设集团按双方约定通过中保信托公司委托贷给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1.35亿元,年息12%,5年期限。辽建集团已收取了1998年的利息及各项费用1012万元。
按照上海新绿的如意算盘,这4500万股股权转让后1.35亿元转让金又返贷回来,既可以完成资产重组,又可以解资金紧缺的燃眉之急;以后,借金帝建设的壳融资,将其注入“复兴———新华城”项目,等“复兴———新华城”项目开发、完成后,那岂不是财源滚滚了吗?
按照辽建集团的如意算盘,这次股权转让本来就是个高价转让,转让完成后又是高利返贷,这两高之下获利当然丰厚;以后,如果辽建集团可以进军上海参加“复兴———新华城”的开发,这就等于实现了辽宁建设集团的战略转移,更是利上加利!
按照如今的时髦说法,这个股权转让协议完全是个“双赢”的协议。而这个“双赢”战略构想的设计者和操作者,正是上海新绿的董事长李功韬。他绞尽脑汁,殚精竭虑,精心设计,苦心操作,令他欣慰的是,一切都像他设计的那样,一步步地有序进行。
“双赢”变“双输”
然而,事态的发展并没有被引向双方设想和希望的方向,而是滑向其反面。
上海新绿入主金帝建设以后,才发现这儿的水远被他们当初想像的要深得多。
按常规,上海新绿作为金帝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理所当然地应该派董事进入其董事会,其董事长也应由上海新绿派任。但在辽宁金帝召开临时董事大会选举时,却出现了中国上市公司中第一例最大股东既做不成董事长也选不上董事的怪现象。李功韬为此代表上海新绿多次与辽建集团商议此事,仍然无济于事。
更为焦心的是,金帝股份公司经营情况每况愈下。在股权转让后不久,上海新绿便听说中国证监会已经查实金帝建设违规炒股的消息。果然,此后不久,金帝建设就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八千余万元,罚款数百万元;而且不准再配股,使公司成了ST。
此时,上海新绿焦虑万分,欲借金帝之壳配股融资计划已经破产。由于“复兴———新华城”项目开发已经投入大量资金,这立刻使得上海新绿的债务链条全面锁紧,如同一个死结,将上海新绿以及李功韬的脖子勒得越来越紧。他们不得不停止再向辽建集团支付贷款利息。
李功韬多次与银行、保险公司、金帝公司、辽建集团进行协商,他冥思苦想,拿出一个又一个方案与各方协商,寻求摆脱危机的出路。最终,拟出了让中国长城资产公司入主金帝建设的方案。他反复向辽宁方面阐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大型企业工委下属的大型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人民币,资产共有3500亿元。由于该公司因债权扣押了上海新绿持有的4500万股金帝股份,也愿意成为金帝建设的股东。
李功韬是多么愿意辽宁方面还能像上次那样相信他所勾画出的蓝图啊,在他看来,这又是一个一举数得的“多赢方案”:在解决了股权问题的前提下,可以盘活现有资产存量,可以带来再建工程项目,可以使金帝公司迅速扭转经营业绩,重新申请配股;如果配股募集资金成功,可以约定再投资上海“复兴———新华城”项目……
但是,在辽宁方面,此时想的是什么呢?
峰回路未转
此时,在辽宁方面看来,金帝建设4500万股法人股被上海新绿收购,是一笔十分赔本的买卖。其一,1.35亿元股权收购款连影儿都没有见到,就被返贷回去了;而贷款的所谓高息仅收了1998年一年的,以后上海方就拒绝支付了。其二,上海新绿曾经承诺帮助辽建进入上海建筑市场,甚至有意让其进入“复兴———新华城”项目,但现在,根本毫无希望。其三,目前,新绿持有的4500万股金帝法人股被法院冻结,新绿和金帝均陷入债务缠身的困境何时才能脱身?辽宁方面已经越来越没有耐心;而且他们对李功韬已经毫不信任。
于是,就在上海新绿和李功韬都以为运作长城公司收购4500万金帝股份取得积极进展并成功在望时,2001年1月7日,辽宁省公安机关突然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李功韬逮捕。颇有意味的是,就在李功韬被逮捕后的第五天,中国长城公司批准了收购金帝股份方案。
2001年8月26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新绿复兴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功韬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5日,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整整一天的庭审当中,控、辩双方围绕如下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问题一:被告人李功韬、上海新绿公司收购金帝股权是否隐瞒真相并使用了虚假的方式?
控方认为:李功韬为占有金帝建设4500万股权,在明知其公司无力收购的情况下,采取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手段并谎称该公司的“新华城”工程项目有100亿的建设工作量可交由辽宁建设集团承建,以此骗取辽宁建设集团公司信任。
辩方认为:被告人李功韬、新绿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理由首先是新绿公司具有收购能力。上海新绿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上海市南市区复兴东路拓宽、改造旧城而组建的,注册资金为3亿元人民币。该公司的经营业绩主要为,承担市府1996—1997年复兴东路拓宽改造工程的动拆迁工作,为此该公司总投入6.8亿元。根据上海市富申国有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证明:新绿公司的总资产为212160余万元,净资产为133715万余元。对于该资产评估报告,财政部通过正式的文件予以认可……从案卷的其他证据也表明,新绿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而且事实上也履行了收购股权的义务,即支付了合同约定的1.35亿元股权转让金。其次,被告人李功韬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没有隐瞒公司经营情况,有证据表明,在辽建集团董事长等赴上海考察期间,李功韬将新绿公司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出示给辽建一方,材料表明,新绿公司“财务、经营都不好”。其三,被告人没有提供虚假证明的文件……
焦点问题二:被告单位新绿公司有无实施虚假出资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
控方认为:1998年6月,上海新绿公司在成立上海新荣投资有限公司过程中,作为股东之一,以其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作价70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向上海新荣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出资。
辩方认为:被告单位新绿公司尽管出资没有到位,但是并没有隐瞒事实真相,因此其行为并没有虚假的成份而不符合虚假出资罪的犯罪构成……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被告人李功韬作了最后陈述,然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目前,此案如何判决还不得而知。有人评论说,此案有一个鲜明的特点,被告人没有罪轻罪重之说,要么无罪,要么重罪。如果被告人真被定罪的话,将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上因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而被定为合同诈骗罪的首例。此案最大的看点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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