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8日下午对郑百文股东状告公司履行义务一案开庭宣判,对郑白文重组股权过户方案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本栏目记者当天赶到了庭审现场。
为了解决郑百文重组的法律障碍,今年10月30日,有关重组当事人上演了一场自己告自己的闹剧,8位股东联合起诉,要求郑百文公司履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把解决法律依据的难题寄托在了法院身上,令人惊讶的是,仅仅事隔一周之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太 超最终宣判:确认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的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确认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和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其按照上述两项之规定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由于这一判决是在缺乏详细法律条款依据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法院的负责人在宣判之后特别表示,这起案件是在特殊时期对特别重大案件做出的判决, 坚持了依法办案的原则,根据我国立法原则和法学理论进行了判断,保护了每个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一判决对于郑百文和中国证券市场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用郑百文重组各方总协调人金立佐的话来讲,今天法院的判决对百文的重组来说,一个最大的障碍得到了克服。通过今天的判决之后,郑百文重组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一个是去办理具体的过户手续,因为判决有了法律依据了,第二,证监会还要批准三联要约收购的申请,再接下来就是完成原来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关于资产置换的工作。从法律效力来讲,你认为今天的判决对今后类似上市公司的重组来说,这个案例是一个个案,因为它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做出的极特殊的选择,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其它的可行的选择的情况下做出的,而且这种选择不仅没有伤害任何当事人的利益,没有增加任何当事人的风险,而且是有利于他们利益的增进的,这种情况在其它的案子里头重复的概率不是很高。
金立佐说:“在此之前一个影响很大的重组是琼民源,琼民源采取了让所有的流通股没有任何损失,而获得了重组成功的主要好处,这种重组我认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市场化的建设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没有利于投资者对投资的理性选择,因为它会追逐风险,而不会去规避风险,所以我认为这种重组是值得倡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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