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股份11月14日和16日分别发布了两次公告,主要内容都是根据特派办巡检意见进行整改。同一件事情,为什么要分成两次说明?
作为公众公司,向投资者披露指定信息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然而在上市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该公司就已多次未尽到这一责任。比如,为控股股东担保1016万元没有及时披露,将6000万元资金(其中2000万元为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未作及时披露,特别是公司把2500万 元无偿“借”给控股股东一事根本就未披露。
信息披露不及时只是一种表象,实际上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系不够清晰才是问题的核心。在上述没有及时披露的事项中,有两项就直接与控股股东有关。公告显示,该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体现在人、财、经营等诸多方面。人员上,未作到三分开;经营上,除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外,公司上市1个月后就决定将承建太原煤气气源厂项目委托集团公司去做,原因是“成立较晚,缺乏管理大型项目的经验”,并将2.5亿元募集资金划入集团公司帐户。
且不去探究公司有没有必要把2.5亿元项目资金一次性支付给集团公司。仅上市公司把2500万元资金交给集团公司无偿使用,就足以说明两公司之间在财务上的紧密联系。对于这件事,公司在11月14日的公告中仅用“已经要求集团公司归还,并对未做及时披露表示歉意”两句话一带而过。投资者是从后来的补充公告才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上市公司“借”给集团公司使用的这2500万元,“既没有与集团公司签定借款协议,也未就资金占用的费用达成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从神州股份的这两个公告可以看出,如果不是监管部门的深入工作,投资者恐怕至今仍无法了解有些内情。但投资者更希望看到的是,神州股份能够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建立真正意义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如公告所表示的那样“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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