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清香)日前,ST中燕(600763)股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诉与反诉同庭进行。本诉为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诉ST中燕原第一大股东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股权转让违约,反诉为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反诉中经租赁公司违约。
中经租赁公司诉案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是:判令国际合作公司转让至新疆屯河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的840万股ST中燕股份的行为无效,判令国际合作公司继续履行其与中经租赁公司2000年8月份签定的ST中燕960万股法人普通股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中840万股过户至中经租赁公司名下,判令国际合作公司向中经租赁公司支付共1138.64万元的违约金。
国际合作公司反诉提出的两项请求为:判令中经租赁公司违约,向国际合作公司支付共1341.92万元的违约金,并由中经租赁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在休庭后的采访中,国际合作公司和第二被告新疆屯河集团的代理方表示对胜诉很有信心,中经租赁公司的代理方则对胜负结果看得比较淡。有业内人士估计,从六个月的结案周期来看,判决结果将不会等待太久。
据了解,这两家公司于2000年8月签署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持有的ST中燕3800万股、960万股法人股转让给中经租赁公司。2000年8月25日,中经租赁公司向国际合作公司支付了首期转让款共计400万元。2000年9月,北京市崇文区公安分局以所付款项来源涉嫌诈骗为由将上述400万元首付款予以冻结至今。国际合作公司因此于2000年11月底宣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01年7月将上述股权通过司法裁定和协议转让方式,过户给新疆屯河集团。中经租赁公司则于2001年9月将国际合作公司告上了法庭。2001年10月29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由于国际合作公司代理方要反诉中经租赁公司违约,中经租赁公司代理方遂申请答辩期而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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