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旭敏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这是产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亿安科技600余万“集体股”的归属就没有绕过这道弯。由于当时的出资问题和后来的法律手续问题,天俊实业的职工自以为捂了十几年的集体股到头来“黄粱一梦”。
“集体股”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其形成过程比较复杂。在八十年代末,由于我国股票还处于萌芽状态,股份公司的成立及公司上市等政策法律不够完善,于是一些集体股在过去的认购与配股过程中,由于资金来源或后来法律手续变更等问题,为后来的归属纠纷埋下了祸根。
在深沪股市中,存在“集体股”问题的公司绝非亿安科技一家,深圳中院对此案的判决,对“集体股”股权纠纷积累了判例,并将对今后类似的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闹得沸沸扬扬的600多万股亿安科技集体股股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天俊实业公司袁金福等156名职工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根据深圳罗湖法院的一审判决,这600多万股集体股属国有资产投资,性质上属法人股,由第一被告天俊公司工会拥有;原告天俊公司156名职工要求确认拥有集体股中的股份请求,因依据不足,给予驳回!
“这可是一个比较少见的证券案件啊,”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崔玉祥先生说,“我做了二十年律师才遇上这一次!”
崔玉祥先生介绍说,首先这件案件标的涉有的公司是名震江湖的枭雄亿安科技;其次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体股遗留问题;而更难见的是,与一般的共同诉讼不同,这件案件是156案并案审理的。
“我们要加冕为股东”
如果打开亿安科技前身深锦兴九八年度以前的历次公告,细心的投资者就会发现,在公司主要股东一栏中,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赫然在目。
而自九八年度中报开始,这个前身为深圳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集体股已改为深圳天俊公司实业工会持有的社团法人股,据深圳证券登记证明来看,占公司总股本12.09%的这部分股票仍被登记为集体股。
同年,天俊公司为解决公司资金长期占压问题,先后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根据公告,天俊公司工会以每股2.5元价格将其持有的890万余股深锦兴中的200多万股转让给新未来发展公司;4个月后,天俊公司工会又以每股3.09元价格协议转让了其持有的1835000股,受让方是粤海实业投资发展公司。经过两次转让,深圳天俊公司工会还持有深锦兴5066355股,仍位居深锦兴第三大股东。
这两次股权转让引起了一些职工的强烈不满,并成为亿安科技集体股权纠纷的的直接导火索。根据原告诉状称,天俊公司工会向外转让的这383.5万股集体股,挪用了职工集体股1033164股,按每股转让价3.09元计,总价款为3192477元。
1999年8月,一份署名为深圳天俊实业“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有关深锦兴集体股意见的信函,在这份针对天俊实业公司工会的致函中,署名人表示负责集体管理的公司工会,近年来所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权益”,他们要求公司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公开历年来集体股的管理情况和落实变动后的股份情况,并积极上市。
2000年12月30日,156份状告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和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正式递交给深圳罗湖法院。
至此,亿安科技集体股这场旷日持久的股权之争,开始揭开序幕。产权陷阱
事情还得追溯至1989年。
是年,当时隶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的深圳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拟成立成立深圳锦兴开发股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政府的批复文件,拟组建的深锦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本构成为,国家股由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认购40000股,共计400万元,占总股份的40%;集体股以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结存的奖励基金认购30000股,共计300万元,占总股份的30%,食出公司职工可购30000股,共计30000股,共计300万元,占总股份的30%。
而据第一被告代理律师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张忆先生说,这个文件的数字实际上是有出入的,从深圳工商部门出示的材料年看,与这个数字基本相符,但在锦兴公司上市公告书中,以上股本却不再是4万股,3万股,而是突然变成40万股、和30万股。“从这可以看出,当时的工作是很草率的。”
据张忆律师介绍,当时认购集体股的300万元实行上由两部分组成,其中180万元系职工奖励基金,120万元系出口创汇奖。
“这导致这些集体股属性上都是国有资产。”张忆律师说,“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就是谁投资,谁受益,而这些款项根据有关规定都是国有资产。”
这些集体股股本随后也发生了变化,根据1992年5月7日深锦兴的《上市公告书》,公司由于计划不周——超计划发售个人普通股股票179.145股,因此个人普通股共发售了479.145股,为解决这部分矛盾,公告称,经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个人股超出在内部调整,把集体股原占30万股调整为120855股,计1208550元,集体股调整后,与原来之差额1791450元暂作集体基金处理。
经过这次调整,集体股股东的股权也相应发生了变化,食出公司集体股由原来占深锦兴总股本30%的比例下降到12.09%,这笔集体股后来由于公司股份送配、拆细,股本也急剧扩张,至上市前夕已扩张到2871514股,至1998年已近890多万股。
真正为案件埋下伏笔的是1990年2月食出公司出台的《关于集体投资股份公司方案》。这个方案明确规定,集体投资的股份归集体所有,由集体所取得的效益,必须分配给予集体成员共同享受;集体股权应属于集体股东所有,凡属集体成员均为集体股东,在股份公司进行集体股成员登记,建立集体股成员名卡,并发给集体股东登记证,代替股票明确股权资格,以维护集体股的完整性。
“祸根就是这时种下的。”张忆律师介绍说,“这个方案,尤其是有关集体股股金的性质、分配原则和管理方式等内容,是成为日后公司与员工各执一辞的根据。” 1994年《修改方案》
人算不如天算!
1994年,深圳市出台《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归定》,其中第56条明文禁止“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针对这种情况,天俊公司当时的领导人下发了《关于集体投资修改方案》。
根据这个方案,天俊公司将原来用奖励基金投入的股金,改为各原来持有股份的股东用现金自行认购,共计1208550元,每股1元,收回资金归还原食出公司用作奖励基金,新老职工共享。
这份《修改方案》同时还指出公司员工集体持有的深锦兴这部分集体股性质,既不属于国家股,也不属于法人股,而是介于个人股之中。
《修改方案》认定的依据是,原投资集体股资金的性质,是最终奖励到个人手中的奖励资金;在集体股管理方面,公司广大职工已成为集体股东成员,建有集体股股东名册和核发的集体股东登记证,并享有股东的权益;在集体股股权运作方面,由群众先出的工会主席作为代表,参加了深锦董事会,行使了权利。
根据当时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个人股可划分为企业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公司在《修改方案》中承诺把集体股改造为集体职工股,逐步过渡为企业职工个人股。
《修改方案》还进一步明确,由持有集体股职工股权证的集体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是管理集体股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委托天俊实业公司工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议议和向股东大会负责。 “集体股”的法律身份
其实1994年的《修改方案》是一厢情愿。
根据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分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是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经营的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依据上条法律,深圳罗湖法院的判决书认为,亿安科技集体股,属天俊实业工会持有,应为社团法人持有的法人股。
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募集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是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股权证不得交内部职工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托管。
“而原告并非集体股的实际投资者,不是集体股股东,”罗湖法院一审认定,“其所持有《集体股东股权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同时认定,1994年天俊公司颁布《关于集体投资修改方案》将集体股交由原告现金交款认购的作法,未经国家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许可,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锦兴公司、天俊公司的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年度报告及天俊公司文件,该集体股了也明确了由第一被告持有,“但由于该集体股因形成时间较早,锦兴公司于1992年上市时,而未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也铁证如山,从这个公司颁发的《股票》及《证券登记证明书》看,获登记的证券持有人名称为“食出集体股”、“天俊集体股”。
“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将集体股拆散,由第一被告颁发《集体股东股权证》,交由原告持有的作法,是违反了法定登记的行为。”罗湖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这么认定,深圳中院二审也认为引用法律正确。确认之诉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原告李巧云等156名天俊公司职工一审败诉,很大原因是因为他们对标的只是进行了内部非法登记,如果当时证券登记公司给他们登记过户,也许现在的官司是另一种结局。
“是的,不过这场官司将是另一种打法。”张忆律师说,“我们打的不是现在的确认之诉,而是侵权之诉。”
根据张忆律师的介绍,天俊公司156名职工之败诉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当时出资购买集体股的300万元是食出公司结存的奖励基金认购,这是“国有资产”,而非“最终奖励到个人手中的奖励资金。”
大量的帐薄、单据也表明,天俊公司初始认购集体股和交纳配股款共达13646260元,这些钱天俊职工不仅未出资,反而参与分配了集体股被转售收回的179万元基金,而1994年个人补交的少量钱款,也是在事隔多年之后,且不足以抵偿之前已分配到手的“基金”。
罗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为,这笔资金的性质,根据1984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属国有资产,而食出公司将奖励基金用于投资集体股,应属违反该规定。
根据这个通知,国有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后有结余的,可以结存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此外,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发布的《股份制企业》也明确规定,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
1992年7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试点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设置股份制企业自已的企业股或职工集体股。
1992年9月21日及同年11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从留利中形成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全民企业、单位以资产、设备、技术、厂房、土地使用权、物资等投入其他企业、单位,其原投资及投资部分的增值均属国有资产,全民企业单位递延资产结余和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投资于其他企业、单位购建形成的资产,应视同全民企业,单位法人对外投资。
另据张忆律师调查,投资集体股的资金纯属留利资金,由于公司1989年该两项基金入不敷出,故只能从1987、1988两年在发放该两项奖金后的结余中支出。
从这笔资金的转帐程序看,该笔资金并未划入工会帐户进行认购,而是由深圳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直接划入锦兴开发服务公司帐户。
“因此食出公司节余的奖励基金,应属国有资产,不属原告个人。”罗湖法院一审这么认定。 资产“黑洞”
从这件案件本身来看,这是件不必要的诉讼纷争。
“本次诉讼的产生,只是原于1989年至1994年当时公司领导班子一系列的违法操作,在未经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用公司资金认购的该部份法人股的权属,逐步蚕食国有资产引起的。”张忆律师说。
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赫赫在目:以1989年投入的300万元认购集体股计算,天俊公司工会到1996年应持有亿安科技股票可达1700万余股,而目前仅存5066353股,不到三分之一。
国有资产就是这样流失的:
其一,公司上市时将集体股所占份额从30%下降到12.09%,而占集体股59%份额的这部分上市流通股历经拆细送股,至1992年7月锦兴股票上市已增至4256406股,如以上市价20元计算,其市值高达8500余万元。
其二,将上市流通集体股转售的179万余元以集体股基金的名义,发放给包括当时在册人员。
其三,1994年7月,将剩余的12.09%集体股量化到个人,以未分红股和拆细前的117306股为基础,以申购原始股面值的价格即每股1元的价格量化到个人,特别指出的是这时公司股票已经上市二年。职工股已上市流通,公司早已没有“职工内部股”,但实际上按交款时间上计,量化个人股份已为原先的三倍多,每股价格不到30元,如以发放给个人的179万元相抵,加上享受的分红,则个人不仅等于未出钱,还大约有多出交款额80%以上的收入。
此外,在公司违规将集体股廉价量化给个人之前,公司在1993年又以高达每股10元的配股价购买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共动用天俊公司生产用流动资金861万余元。
“所有这些违规操作行为经过哪级政府批准?又有什么政策和法律根据?”张忆律师疑心重重,“如无任何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深究。”
深圳市外贸(集团)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当时身兼要职的原告持股情况
原董事长郭计景:名义交款11302元,分得基金、红利共计21236.07元,本次诉讼请求股份66021.67股
原副董事长朱锦章:名义交款8701元,分得基金、红利16349元,本次诉讼请求58931.73股
原工会主席曾伟芳:名义交款7193元,分得基金红利13515元,本次诉讼请求36536股
背景资料:确认集体产权归属的有关规定
●1984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国有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后有结余的,可以结存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1985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指出:所有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上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前三项基金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进步,不得挪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和发放奖金。企业发放的奖金,必须从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挪用职工福利基金发放奖金和实物。
●1992年5月15日,国家计委、体改委等部门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
●1992年7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试点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设置股份制企业自已的企业股或职工集体股。
●1992年9月21日及同年11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从留利中形成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全民企业、单位以资产、设备、技术、厂房、土地使用权、物资等投入其他企业、单位,其原投资及投资部分的增值均属国有资产,全民企业单位递延资产结余和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投资于其他企业、单位购建形成的资产,应视同全民企业,单位法人对外投资。
●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法规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1992年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企业、公司等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自已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八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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