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清昨日向媒体发表书面声明,再次强调上海高清与裕兴等6公司无任何关系,并对裕兴等6公司所持的方正科技股票11月11日开始“解冻"的说法表示质疑。据悉,《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由于裕兴等“一致行动人”是2001年5月11日举牌方正科技,有人据此认为裕兴等“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方正科技股票应在11月11日“解冻”,也因此怀疑上海高清此时举牌有为裕兴“接盘”之嫌。
上海高清在声明中则强调其与裕兴无任何关系。上海高清认为,《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而作为“一致行动人"的“裕兴系"是在持股超限76万余股的情况下才进行公告,和持股刚超限100股即行公告的高清,完全是两种操作模式;在细化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细则出台前,《证券法》所规定的“投资者"不包含“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上海高清还在声明中称,“裕兴系"今年5月在其公告中已经声明:“六股东间合并持有方正科技股份并未相互筹借资金,除联合发布公告外,六股东间就此次合并持股事件并未签署任何协议,六股东均委托祝维沙在方正科技股东年会上的就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而日前祝维沙针对“提前抛出”的说法也表示,当初他作为6家企业的委托授权人时,所享有的具体执行期为两个月,当两个月委托授权期到期后,他就不再行使作为委托授权人的权利。此外,上海高清方面表示,北大方正集团负责人曾在报上表明北大方正不会增持方正科技股票,希望北大方正对此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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