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湖山(0801)公告称,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诉讼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法院作出判决:终止履行公司与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于1999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司今后将不在所生产的第9类音响产品上继续使用四川省绵阳市无线厂注册的“湖山”及其汉语拼音商标。公司将向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支付违约金45160.14元,并支付诉讼费15000元。同时公司还将按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约定向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支付2000年10月1日至判决之日止的商标使用费。公司将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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