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2001年10月30日消息 昨日,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诉ST中燕(600763)原第一大股东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股权转让违约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富于戏剧性的是,由于国合公司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要反诉中经公司违约,中经公司的代理律师为此申请答辩期,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国合公司与中经公司间的中燕股权纠纷仍无结果。
中经公司此次起诉国合公司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即判令国合公司转让840万ST中燕股份至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无效,判令国合公司继续履行其与中经公司于去年8月签订的960万ST中燕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840万股过户至中经公司名下,同时要求国合公司支付违约金1138.64万元。
国合公司在当庭提交的反诉状中,认为中经公司所付首期股权转让款项涉及诈骗,违约在先,请求法院判令中经公司向其支付1341.92万元违约金,并由中经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据了解,2000年8月4日,国合公司与中经公司曾签署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持有的ST中燕3800万和960万法人股转让给中经公司,双方约定在协议公告后三日内,中经公司支付首期转让款共计400万元。尽管中经公司于2000年8月25日向国合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但2000年9月,北京市崇文区公安分局以所付款项来源涉嫌诈骗为由将上述400万元首付款予以冻结至今。国合公司遂于去年11月底单方面宣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于今年7月将上述股权通过司法裁定和协议转让的方式过户给新疆屯河集团。中经公司则于今年9月将国合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悉,法院将在被反诉方中经公司享有的15日的法定答辩期后择日另行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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