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蘅)近日银广夏发布公告,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西城支行、新市区支行、中信实业等银行纷纷起诉银广夏,索赔金额总计达3亿多美元。日前,宁夏高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等已分别依法作出诉前保全,并查封冻结了该公司持有银川等地的部分财产。目前,该公司正在和银行积极协调,寻求解决办法。
对此,不少银广夏的受害股民打电话咨询此举对他们的利益有多少影响。记者采访了
承办银广夏股民集体索赔案的华堂律师事务所国际金融资产部的杨兆全律师。杨律师认为,众多银行提起诉讼,无疑会严重影响目前索赔股民的利益,即使股民胜诉,可供索赔的资产也会大幅减少。
杨律师称,从法律角度讲,银行的债务和银广夏公司因侵权而产生的对广大股民的债务是处于同等地位的,这些债务都应该得到同一比例的赔偿。也许有人认为银行是债权人,而股民属于公司的所有人,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应该比股东的财产所有权优先赔偿,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杨律师说,“股民并不是公司的所有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财产是独立的,各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财产不拥有所有权,而是拥有股东权。公司因欺诈损害股民利益的情况下,则产生了公司对股民的侵权之债,即公司与股民产生了债券债务关系,股民对公司拥有的是债权,这种权利同银行对公司的债权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多家银行起诉公司后,从一般程序上分析,银行和公司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这就意味着银广夏现有的资产会进一步地大幅度实质性地减少。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因为借款协议的客观存在,对借款到期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判决公司偿还银行的借款和利息。由于该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则债权人先到先得,先行的判决会得到执行。这样以来无疑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杨律师最后建议,为保护广大受害股民的利益,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程序对银广夏公司的财产进行统一监管,等待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法院确认后再进行统一分配。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要求最高法院在最短的时间里制定出解决证券索赔纠纷的实施细则,使银广夏股民索赔案尽快立案并得到审理。这样银行和广大受害股民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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