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俐) ST中燕(600763)就新疆屯河集团以公司第一大股东身份,要求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一事发表郑重声明,对此事来龙去脉作了叙述。
公司称,公司于本月20日接到中经公司至公司董事会函称,屯河集团所持ST中燕4760万股法人股,不具备合法生效条件,中经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国合公司与屯河集团之间非法的股权交易,判令国合公司继续履行与中经公司于2000年
8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日前已受理该案件,公司认为在法院审理结案前,屯河集团所持公司股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由其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
公司介绍说,国合公司与北京中燕集团签订协议,以5548万元受让ST中燕3800万股法人股,此后中燕集团如约将目标股份过户至国合公司名下,但国合公司在支付首期1000万股股权转让费后,便拒不履行后期付款义务,并以中燕集团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于2000年8月10日判决双方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要求国合公司履约。同月16日,中经公司与国合公司签订了受让ST中燕3800万法人股协议和ST中燕960万股法人股转让协议,两公司与ST中燕及中燕集团于同月18日就此签订了“四方协议”,中经公司同意代替国合公司履行法院判决规定的付款义务,中燕集团同意国合公司将其持有的3800万股转让给中经公司,协议签订后,中经公司于同月向国合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400万元,并于同年11月代替国合公司向中燕集团付款4548万元,完成大部份付款义务,但国合公司却迟迟不为中经公司办理目标股权过户手续。
今天7月,国合公司刊出公告称,根据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国合公司所持ST中燕4760万股中的3920万股法人股,已被过户至屯河集团名下,以抵偿其所欠屯河集团债务,余下840万股双方也进行了协议转让,公司认为二者的股权转让行为,不但未按规定进行事先披露,而且也未征得中经公司与中燕集团、ST中燕的同意,违反“四方协议”,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公司同时称,据他们了解,中经公司所拥有合法债权的中土言羽毛羽绒制品进出口公司所持有的990万股国有法人股,已被该公司两次秘密转让至屯河集团的关联公司名下,而且这两次的股权转让不但未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未按规定进行披露,但屯河集团却在今年8月21日提请审议的董事会名单中,其关联公司法定代表已赫然在列。公司认为采用这样的方式来获得ST中燕控股地位,由这样的企业来主导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改组董事会,对公司及其股东都存在着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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