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多次号召广大投资者积极维权,说明管理层也在积极推动证券市场赔偿机制的建立。他希望,此次银广夏赔偿案的道路将不再曲折———
本报记者华笑丛
昨日,记者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处得知,自9月4日在媒体上发布征集
广告后,该事务所已收到百余名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其代理起诉银广夏公司民事赔偿案。
-告银广夏:证据足矣
据严律师介绍,这些欲起诉银广夏的股民来自全国各地,持有银广夏股数最多的达20多万股,其中不少还是在高位买入的。目前,严律师正在对这些投资者进行选择,并初步完成了证据搜集工作,不久将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银广夏之前,有多起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件由于法律环境不完善、证据不足、赔偿标的难以界定等原因,最终不了了之,如上海小股东状告红光实业,法院就未予受理。但严律师认为,时至今日,对银广夏的民事索赔案已具有较强操作性。就证据而言,目前银广夏公开承认的有关事实和证监会的查处结果,已足可以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
严义明提到,在银广夏作假揭露后,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也多次号召广大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管理层也在积极推动证券市场赔偿机制的建立。他希望,此次银广夏赔偿案的道路将不再曲折。
-股民告状:仍有难度
据记者了解,与前两年相比,如今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环境已有较大的改善。如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其中第166项案由即为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纠纷案。也就是说,该规定已经表明,有关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纠纷案理应由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也适用于此类案件。
但小股东告上市公司仍有不少难度,具体表现有:
1、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如《证券法》对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得很少,且太笼统,操作性不强。而《民法通则》则缺少针对证券纠纷特殊性的规定。
2、举证难。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往往难以取得上市公司作假的证据,也难以证明其损失就是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引起的。此外,中小投资者往往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人数多且分散,给起诉和审理带来困难。
3、如何界定赔偿金额。证券纠纷有其特殊性,法院难以界定投资者究竟在虚假信息影响期间受到多少损失,因此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也是一个难题。
4、由谁来赔。上市公司的资产包括所有股东的投资,如果由上市公司来赔偿部分股东的损失,那么对其他股东就不公平。此外,上市公司资产有限,如果由于赔偿引起了公司的破产,又如何处理?
索赔金额一般是买入价与起诉前一天收盘价或是起诉当天开盘价之间的差额,在银广夏造假黑幕揭露后已经抛出股票,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则可根据其抛出的价格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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