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惠邢梅)渤海集团(600858)状告第一大股东济南市国资局出资不实一案日前有了结果。渤海集团要求济南市国资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承担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全部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2000年10月,由于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方面与济南市土地局存在根本分歧,渤海集团兼并济南火柴厂时取得的136亩土地处置权长达6年未能有效解决,致使公司存量资产严重闲置
无法转让、出租、抵押,于是渤海集团以国家股出资不完整与济南市国资局对簿公堂,提出国资局全面履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义务,完善相应的法律手续,承担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诉讼请求。
济南市国资局认为,渤海集团兼并济南市火柴厂后,在办理完产权交接近7年后,又提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问题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求国资局完善土地使用权法律手续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济南市国资局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以股东身份持有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份,同时承担交付投资资产的义务。
渤海集团与济南火柴厂达成的兼并合同,是火柴厂以净资产投资渤海集团,济南市国资局对资产评估数额进行确认只是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于股份公司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利用国有土地资产的一种新形式,相关规定1994年才有。在济南市国资局和渤海集团达成和履行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的协议时,关于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双方也没有对以什么方式折价入股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渤海集团接受济南火柴厂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处置行为不是济南市国资局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致。
法院认为,渤海集团不能依现行关于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规定要求国资局履行当时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出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企业没有转让、抵押等处分权情况的原因,是因为当时法规不完善,属于法规完善前的遗留问题。渤海集团如需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手续,故法院判决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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