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俐) 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48)与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债交易纠纷案,至今未获实质性进展。公司为此已上诉上海高院。
据公告,ST中科于2000年8月3日、9月5日分两笔将人民币8000万元委托申银万国营业部买入0100420国债,成交价格为人民币7983.18926万元。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
买入国债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后公司多次要求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给付国债,均遭拒绝。经查,公司国债帐户余额已变为零。于是公司于今年2月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返还0100420国债79,839,972.60元并付息(暂计人民币2,227,535.2元),申银万国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今年4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ST中科,称决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案查处。ST中科认为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未就案件提供与刑事侦查相关联的证据,因此于今年7月又再次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以ST中科用相同事实、理由对两被告重新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
ST中科认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案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一审裁定驳回公司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8月30日又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院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发回原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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