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1日 05:3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2-134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处置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13)。

  2022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复函》((2022)京01破285号之二),北京一中院许可处置公司的部分对外债权。

  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处置公司部分应收账款进展暨第三次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31),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2月17日10时至2022年12月18日10时在北京一中院的监督下,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公开拍卖公司持有的88笔应收账款组成的债权资产包(以下简称“债权资产包”)。本次拍卖已按期进行,现将本次拍卖的竞价结果公告如下:

  一、 本次拍卖结果

  根据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结果确认书》,本次拍卖结果具体如下:

  买受人:北京银海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买受人竞买代码:154750809

  成交价:人民币9,000,000.00元

  二、本次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置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减少亏损源、提升盈利能力为目标;拍卖处置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处置债权资产包价格依据模拟清算评估值确定,通过公开竞价处置,整个处置流程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结果确认书》。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2-13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10,553.3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6例,累计金额合计为10,553.35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2月11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11月6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5月28日和2022年8月13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临2021-029、临2021-075、临2021-081、临2021-086、临2021-103、临2021-104、临2021-106、临2022-015、临2022-059和临2022-090),其中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8月收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2)晋09执210号),通知如下:原执行法院原平市人民法院扣划514,338.84元、202,000元,执行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710,732元,被执行人博天环境自动履行3,000,000元,本院扣划博天环境分公司245,278.36元,扣划协助执行人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14,941.86元,共计13,287,291.06元。

  (二)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8月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重审案号(2022)川14民初33号),原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暂合计为23,730,183.72元;(2)判令被告一在欠付被告二工程款本息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原告对彭山青龙污水厂改建工程项目进行折价或拍卖,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三至被告八对被告一、被告二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三)与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8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宁0302民初3799号),判决如下:(1)公司向原告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803,071.82元及暂计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167,948.02元,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被告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738元,由原告负担3,112元,由公司负担105,626元。

  (四)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9月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1121民初457号),判决如下:(1)确认自2022年3月17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昭平县桂江一江两岸景观带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17,489,272.96元及利息;(3)原告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请求公司向其支付项目管理人员工资1,532,72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814元由公司负担60,814元,原告负担45,000元。

  公司对上述判决中判决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服,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已提起再审申请,目前处于立案审核阶段。

  (五)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号(2022)京仲案字第2448号))

  本案于2022年9月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3120号),裁决如下:(1)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4,833,283.28元;(2)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2年4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71,716.28元,并继续支付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248,323.69元全部由公司承担。

  (六)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号(2022)京仲案字第2449号))

  本案于2022年9月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3130号),裁决如下:(1)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7,440,249.72元;(2)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2年4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61,173.16元,并继续支付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106,435.48元全部由公司承担。

  (七)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9月收到大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同仲裁字第056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611,407.1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061,199.11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用61,859元由申请人承担6,17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5,687元。

  (八)与山东泰开电控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部分案款398,460元;并执行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目前尚有债权444.48万元等未实现。公司于2022年9月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0118执恢215号), 裁定如下:终结法院(2020)京0118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9月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初36416号),判决如下:(1)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借款本金共计49,936,108.31元,利息562,747.23元,罚息397,479.11元,并给付相应的的罚息、复利;(2)原告有权直接向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什邡公司”)、陕西蒲城恒洁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城公司”)收取质押登记证明编号尾号为6685及4659项下应由什邡公司、蒲城公司给付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公司、博天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等专利权质押登记项下的《最高额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提供的质押知识产权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骆涛对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汇金聚合、赵笠钧、骆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5)若公司、汇金聚合、赵笠钧等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对于原告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281.67元,公告费700元,均由公司、汇金聚合等共计十被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汇金聚合等共计七被告负担。

  本案同时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36416号),裁定如下:(1)冻结公司所持有的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2)冻结公司所持有的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0.9989%股权;(3)冻结公司所持有的雷州博瑞水务有限公司26.928%股权。

  (十)与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2年9月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民终531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一)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10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宁03执144号),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2)宁03执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十二)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12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宁0205执366号之二),裁定如下:解除对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车辆、股权的查封冻结措施。

  (十三)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12月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7161号之一),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十四)与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12月收到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9005民初2008号之四),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十五)与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12月收到大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同仲裁字第044号),裁决如下:(1)终止、解除申请人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大同市御东新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委托运营协议》;(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用189,776元,由申请人承担139,776元,被申请人承担50,000元。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今,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6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10,553.35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2例,涉及金额为2,375.15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案件34例,涉及金额为8,178.20万元。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

  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污水处理费21,369,468.95元;(2)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拖欠合同款自拖欠之日起计付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2年4月30日为止应付利息302,375.8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

  2、与贺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贺勇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贺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公司、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1,517,975.28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2年10月收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0682民初2335号之一),裁定如下:冻结公司在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1,700,000元。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

  3、与山西雅仕兰工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雅仕兰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山西雅仕兰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药剂采购框架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552,581.58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61,741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2年9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晋0215民初589号),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14,322.5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雅仕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4、与大同市华瑞化玻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同市华瑞化玻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大同市华瑞化玻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药剂采购框架协议》;(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30,427.51元人民币;(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4,381元人民币;(4)被告支付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2年9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晋0215民初599号),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14,808.5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同市华瑞化玻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

  5、与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博兴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工程款5,470,229.51元,利息1,117,290元,共计6,587,519.51元。从2022年9月3日开始,直至付清款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

  6、与湖南共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南共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湖南共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29,984.7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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