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21-32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21-32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1年05月15日 00:49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21-32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与分析,现对问询函有关问题回复情况公告如下:

  问题1、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为5.07亿元,占总资产的52.07%,累计计提1,497万元减值准备。请说明:

  (1)从贷款及垫款的逾期情况来看,逾期90天至360天金额为4,620万元,逾期360天至3年金额为1.23亿元,逾期3年以上金额为1,951万元;从风险特征分类情况来看,“可疑”类贷款及垫款金额为1.89亿元,占比37.27%。请说明逾期及“可疑”类贷款及垫款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金额及比例,客户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逾期及划分为“可疑类”资产的原因。

  回复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逾期及“可疑”类贷款及垫款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备注:

  1、抵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抵质押率=贷款金额÷评估金额;

  2、评估金额的确定:财产权利等动产类由公司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结合相关财务指标综合确定,其余动产类和不动产类由公司根据抵质押物在一定时期内的市场交易情况确定;

  3、目前公司逾期业务处置没有障碍。

  为合理评估发放贷款及垫款的风险,《民生典当贷后管理制度》规定,公司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将发放贷款及垫款按风险分为正常、可疑及损失等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1、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偿还贷款本金及息费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金及息费不能足额偿还的列为正常类。

  2、偿还能力出现问题,依靠正常经营收入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息费,执行担保或处置抵押物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列为可疑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可疑类:a.借款人经营困难处于停产状态,且担保措施不足;b.借款人经营不善已进入破产或重组程序;c.借款人已被本公司起诉;d.借款人抵押物的评估值低于贷款额的110%;e.贷款本金或息费逾期90天以上。

  3、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贷款的列入损失类。

  (2)按担保物类别分类来看,你公司房地产抵押贷款期末余额为3亿元,占比59.17%。请说明房地产抵押贷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并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成交情况等,说明房地产抵押贷款质量是否下降。

  回复如下:

  按照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公司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民生典当在经营中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相对于财产权利和动产等担保措施,不动产具有价格稳定的优点,风险较小。特别是北京的不动产,近些年市场成交价格稳中有升,成都的不动产价格也较稳定,因此公司发放的不动产贷款抵押率较低,风险较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期末余额约3亿元,占比59.17%。民生典当的业务开展地为北京和成都,作为优质抵押资产,房地产抵押业务在北京和成都典当业内所占比重较高。通过国家统计局等权威机构公布的数据以及从北京各房产中介了解的情况看,北京和成都房产成交价格近年来均属于稳中有升的情况。因此,从担保措施看,公司不动产抵押贷款质量并未明显下降;但从逾期情况看,受疫情和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客户流动性和还款能力出现了一些问题,公司正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进行处理。

  下图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中“2020年12月70个大中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情况”。从图表中可见,近几年北京和成都的房价均处于稳中有升状态。

  ■

  (3)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进一步说明是否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减值金额及比例是否与贷款及垫款的实际情况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如下:

  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章金融工具的减值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典当业务特点及历史情况,制定了“发放贷款及垫款”的会计政策并进行了披露: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发放贷款及垫款

  ■

  2、按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发放贷款及垫款

  ■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发放贷款及垫款

  ■

  公司2020年年报中披露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金额及比例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上表中正常业务组合是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及收益不能足额偿还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按照余额1%计提减值准备。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是逾期及“可疑类”的贷款及垫款,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抵押物情况等信息,在报告期进行单项减值测试,评估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评估后,对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计提单项减值损失;评估后,对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低于账面价值的,按照余额1%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问题一(1)答复表所示,公司逾期及“可疑”类贷款及垫款除一笔本金为1,000万元的股权业务已全额计提减值外,其他项目抵质押物价值均足值,按照余额1%计提减值准备。减值金额及比例与贷款及垫款的实际情况相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年审会计师将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减值准备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实施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及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

  会计师回复如下:

  1、针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实施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及审计结论

  (1)对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评估和减值计算的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测试,包括及时识别已减值贷款的控制、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过程及结果等;

  具体情况:

  了解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评估和减值计算的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并记录获得的了解。执行穿行测试,证实对相关控制的了解,并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方法如下:

  ■

  取得公司计提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的减值测试说明及依据,并复核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计算过程及结果。

  审计结论: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评估和减值计算的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有效性的。

  (2)了解管理层评估发放贷款及垫款发生减值的判断及考虑因素,并考虑是否存在对发放贷款及垫款可回收性产生影响的情况;

  具体情况:

  为合理评估发放贷款及垫款的风险,公司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将发放贷款及垫款按风险分为正常、可疑及损失等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1)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偿还贷款本金及息费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金及息费不能足额偿还的列为正常类。

  2)偿还能力出现问题,依靠正常经营收入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息费,执行担保或处置抵押物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列为可疑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可疑类:a.借款人经营困难处于停产状态,且担保措施不足;b.借款人经营不善已进入破产或重组程序;c.借款人已被本公司起诉;d.借款人抵押物的评估值低于贷款额的110%;e.贷款本金或息费逾期90天以上。

  3)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贷款的列入损失类。

  公司对正常类发放贷款及垫款按照按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可疑及损失发放贷款及垫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审计结论:管理层评估发放贷款及垫款发生减值的判断及考虑因素是合理的、充分的。

  (3)分析公司贷款损失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包括确定组合的依据、金额重大的判断、单独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判断等;

  具体情况:

  ■

  审计结论:公司贷款损失准备会计估计是合理性的。

  (4)通过比较前期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并结合对期后发放贷款及垫款收回的检查,评价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具体情况:

  前2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数与实际发生数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

  期后发放贷款及垫款收回情况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回款金额是截至问询函回复日的回款金额。

  审计结论:通过比较前期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并结合对期后发放贷款及垫款收回的检查,以及公司的会计政策,我们认为:公司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5)对按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复核计算过程及结果是否准确;

  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对按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按照余额1%计提减值准备。我们取得了按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明细表,复核了减值准备计算过程及结果。

  单位:人民币元

  ■

  审计结论:按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发放贷款及垫款的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准确的。

  (6)对重要的发放贷款及垫款与管理层讨论其可收回性,并执行独立函证程序。

  具体情况:

  我们对500万元以上发放贷款及垫款与管理层讨论其可回收性,管理层结合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抵(质)押物情况等因素,认为一笔权利质押贷款1000万元收回可能性较低(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其他重要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预计可以收回。

  我们对重要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执行独立函证程序,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未收到回函的实施替代程序:核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当票等支持性文件,并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审计结论:通过与管理层讨论重要的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可收回性,并执行独立函证程序,未发现重大异常。

  2、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

  通过实施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实施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减值准备不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

  问题2、你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2.34亿元,较期初增长4719%,大幅增长的原因是两年期的1.06亿元信托产品由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投资的基金、股票及银行理财产品增加。请逐项说明上述资产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依据,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及对损益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2.34亿元。其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公司将上述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依据:

  1、股票。公司持有的股票为境内外上市的流通股。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源自收取被投资企业未来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时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由于股利及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本金和利息的定义,因此股票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公司将股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银行理财产品。公司持有银行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的 1 年期内的理财产品,由于该理财产品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公司将银行理财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基金。基金通常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量既包括投资期间基础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也包括处置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基金一般情况下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公司将持有的基金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4、信托产品。信托产品的合同现金流量源自收取信托财产未来信托利益分配以及其清算时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由于信托利益及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本金和利息的定义,因此信托产品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公司将信托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20年12月31日,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年报填报系统的相关披露提示,将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信托产品由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具体依据如下:

  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目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未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公司认购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产品初始投资日为2019年3月1日,到期日为2021年2月28日,期限为两年。该信托产品2019年12月31日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在本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因持有期限不足一年,故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行列示。

  公司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公司持有的股票、公募基金,期末余额以相关证券交易所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对于购买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及信托产品,公司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信托产品管理人提供的估值计算公允价值。

  报告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及对损益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损益的影响系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对公司报告期归母净利润的影响;

  2、公司的子公司民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执行8.25%的优惠税率;

  3、表中信托产品的报告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0,主要系公司于2020年3月收到信托产品收益后投资收益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做会计结转的结果。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获取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表:1)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2)检查非记账本位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

  (3)就管理层将投资确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意图获取书面声明,向管理层询问,并通过下列方式对管理层的答复予以印证:1)考虑管理层对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选择。2)检查是否进行合同现金流量测试。3)考虑管理层选择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由。

  (4)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正确及存在:1)获取股票、基金等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2)实施监盘程序,获取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盘点表,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名称、数量、票面价值、票面利率等内容,同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3)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审计工作日已售出或兑换,追查至相关原始凭证,以确认其在财务报表日存在。4)对公司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向相关机构进行函证,验证期末余额的准确性。

  (5)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1)复核交易性金融资产计价方法,检查其是否按公允价值计量,前后期是否一致。2)复核公允价值取得依据是否充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

  (6)对本期发生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减变动,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投资的股票、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信托产品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依据是充分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是合理的,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问题三、年报披露,你公司与关联方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能源”)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交易内容为资金占用费,本期发生额12.48万元。请说明泛海能源与你公司具体的关联关系,资金占用费的形成原因,你公司履行了何种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构成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能源”)股权结构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0%,泛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泛海能源实际控制人均为卢志强先生,因此泛海能源为公司关联方。同时,泛海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民生典当股东,持有民生典当7.62%股权。

  根据2017年度股东大会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和2019年6月向民生典当提供财务资助合计8,000万元;泛海能源作为民生典当另一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等条件向民生典当提供财务资助合计659.8832万元。之后,民生典当分次按照持股比例偿还公司和泛海能源财务资助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28日,民生典当全部偿还完公司和泛海能源财务资助借款本息。年报关联交易中所披露的“资金占用费”12.48万元即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规定: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过2018年4月12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决议,为支持民生典当业务发展,公司拟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民生典当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民生典当另一股东泛海能源将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对民生典当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

  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过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决议,为支持民生典当业务发展,公司拟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民生典当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资金利率比照市场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资金提供将根据民生典当的实际需要,授权公司总裁在上述额度内审批公司为民生典当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事宜。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对民生典当财务资助的额度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民生典当另一股东泛海能源将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对民生典当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

  根据2017年度股东大会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和2019年6月向民生典当提供财务资助合计8000万元,泛海能源作为民生典当另一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等条件向民生典当提供财务资助合计659.883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及2019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26)。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度与泛海能源发生交易内容为资金占用费的其他关联交易,实际是民生典当接受泛海能源对其财务资助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不构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通过公开征信系统(如企查查)核实泛海能源与民生控股的关联关系。

  (3)访谈了公司管理层与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公司与泛海能源发生资金往来的原因、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是否进行信息披露。

  (4)查阅了公司与泛海能源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审批文件。

  (5)根据委托借款的利率和期限,检查公司委托借款的利息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获取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以确认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原因和资金用途,复核入账金额是否正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与泛海能源发生交易内容为资金占用费的其他关联交易,实际是民生典当接受泛海能源对其财务资助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不构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四、报告期内,你公司来自典当业务的收入为6,47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85.27%;同时,年报披露,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超过LPR4倍,对典当行业影响较大。请对比分析前述规定出台前后民间借贷利率变化情况,并结合典当行业商业模式量化分析民间借贷利率变化对典当业务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先后二次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二次修订均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LPR4倍)。2020年8月份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2020年12月份第二次修订民间借贷解释时,将上述规定修改为“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2020年12月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虽有调整,但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合同的自2020年8月20日至返还之日期间的利率,以及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贷合同的利率,仍规定不得超过利率保护上限(LPR4倍)。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人民法院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保护上限(LPR4倍)的精神审理典当纠纷案件的情况,对典当行主张的利率或综合费率予以调减;同时,在2021年1月前,因最高人民法院未明确规定典当行属于金融机构,导致典当行在典当纠纷案件中无法有效援引“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之规定进行抗辩。因此,从2020年8月至今年年初,最高院出台的该项规定,客观上对典当行业经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批复》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解释。按此《批复》,典当业务不受民间借贷解释的约束限制。《批复》公布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业利率下行压力和态势,但因为整体民间借贷和社会融资成本的大幅降低,已经实质压低了整体借贷市场的利率上限,对典当行业业务收入的不利影响仍然存在。典当行业年化息费水平从原有的18%-24%区间下将至12%-15.4%区间,最新的最高法明确典当行等七类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行业息费水平略有回升,据了解北京地区内约为16%-20%区间,较原先仍有差距。

  问题5、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持有你公司股份119,981,428股,累计质押119,981,395股,质押比例99.99%。请补充说明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你公司股票进行融资的资金去向及主要用途,并结合控股股东履约能力及追加担保能力、公司近期股价走势等,说明前述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该等股票质押事项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性等方面的影响及你公司的应对措施。

  回复如下:

  经向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问询,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复主要内容如下:

  本笔融资于2017年11月30日发放,初始金额为4.7872亿元,融资的主要用途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资金最终用于企业正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税金及财务费用等支出。该笔融资目前余额为3.8872亿元,除了以119,981,395股“民生控股”作为质押担保外,中国泛海还追加了其他担保,总体质押率目前只有44%(根据2021年5月7日收盘价测算),因此不存在平仓风险,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性等方面造成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加强与控股股东的沟通,及时传达监管部门关于解决上市公司股份质押问题的政策规定及最新要求,督促控股股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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