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律所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祸起欣泰电气造假,北京高院认定律所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全国首例律所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祸起欣泰电气造假,北京高院认定律所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021年05月07日 20:16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全国首例律所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祸起欣泰电气造假,北京高院认定律所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源起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中介机构与监管层间的纠葛终于落下帷幕。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正式驳回了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后简称为“东易律所”)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

2017年,因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证监会对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东易律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被认定在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中负有一定责任。证监会责令东易律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对于上述处罚,东易律所表示不服,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处罚决定。2018年,经公开审理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东易律所败诉。此次已是东易律所一审败诉后进行的上诉,也为这起中介机构状告监管案画上了句号。

欣泰电气可谓是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典型大案。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之后公司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在2014年1月取得证监会核准批复。

但在后续的现场检查过程中,证监会发现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财务会计报告中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

但对于上述情况,东易律所则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表示,欣泰电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证监会认为,该法律意见书含有虚假记载的内容。除此以外,东易律所还存在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的情况,如未审慎核查和验证、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等问题。

东易律所则在此前表示,律师事务所没有对审计报告进行财务核查的义务。公司在欣泰电气业务中,仅存在工作瑕疵,不应予以处罚等。由此,东易律所与证监会争议的焦点即在于东易律所是否在欣泰电气的上市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职。

从判决书来看,二审判决中北京高院认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这一虚假记载属于会计问题,但其背后所反映的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是否属实的问题,则涉及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法律风险问题,属于应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并不是必然能够发现财务报告虚假记载的问题,而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后,有助于从法律专业角度发现财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问题。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承诺的事项,更是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的法定实质条件,当然属于律师事务所履职范畴。

因此,判断律师事务所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是依据法律规定考察律师事务所在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范围内是否还有进一步作为的空间。

“本案中,东易律所并未依法依规履行必要的查验程序,没有对公司主要客户未对应收帐款余额进行确认的问题履行必要的查验义务,构成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北京高院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高院还指出,虽然直接立案调查对象是欣泰电气,但由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违法行为不仅涉及作为发行人的欣泰电气,还与为欣泰电气IPO提供审计、法律服务的机构有关,因此,在对东易律所正式立案之前先通知其接受调查,向为欣泰电气出具法律意见的东易律所调查了解与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有关的事实,要求东易律所提供有关材料,并不违背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规定。

(作者:满乐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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