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年04月15日 03:10 证券日报

原标题: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819    证券简称:天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0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3号),同意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6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1.79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87,271.4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4,298.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2,973.3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026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1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2,498.38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向全资子公司天能集团(河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河南”)进行增资用于实施“新型高能量铅蓄电池信息化智能制造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162.01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向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能源”)进行增资用于实施“绿色智能制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5,277.43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向全资子公司天能电池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安徽”)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年产912万kVAh铅酸蓄电池技术装备升级改造项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3,370.5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向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能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汽电”)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大容量高可靠性起动启停电池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3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上述四家全资子公司已于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等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能河南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天能集团(河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煤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50164724000000237,截止2021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型高能量铅蓄电池信息化智能制造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一式九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动力能源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5270029200851129,截止2021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绿色智能制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一式九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能安徽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天能电池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5270029200274822,截止2021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912万kVAh铅酸蓄电池技术装备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一式九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能汽电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天能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3502174069,截止2021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大容量高可靠性起动启停电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一式九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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