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04月13日 05:1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1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8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4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XU HUANXIN(徐焕新)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与会董事对下列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在内的不超过(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市场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衡帕动力不参与本次询价过程中的报价,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市场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7,441,83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6限售期

  若本次发行完成时,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30%,则衡帕动力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由于本次发行,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衡帕动力承诺,若由于本次发行,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衡帕动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衡帕动力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上述豁免要约收购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生效。

  除衡帕动力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发行对象的限售期需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7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8议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0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置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3、审议通过《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与会非关联董事讨论,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非关联董事讨论,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非关联董事讨论,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讨论,同意公司编制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经过认真、审慎及客观的分析,同意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具体的填补措施,同意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包括衡帕动力,由于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6,241,2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19%,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公司与认购对象衡帕动力签署《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衡帕动力持有公司46,241,211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19%,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本次发行方案,衡帕动力将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在本次发行后,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可能将超过30%。

  鉴于衡帕动力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30%,则衡帕动力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若由于本次发行,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衡帕动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因此,衡帕动力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衡帕动力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全权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及修订、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包括不限于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募集资金投向等相关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并履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

  4、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具体用途及金额等事项;

  5、如监管部门要求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规定、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6、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7、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证券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事宜;

  8、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9、授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中止、终止等事宜)。

  董事会有权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进行业务拓展,公司控股股东衡帕动力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45,000万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不超过4.65%/年,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无需公司就此提供担保措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借款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SHEN HUI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1年4月28日 15:00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2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8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4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枫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鉴于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会监事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下列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衡帕动力在内的不超过(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市场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衡帕动力不参与本次询价过程中的报价,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市场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7,441,83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6限售期

  若本次发行完成时,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30%,则衡帕动力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由于本次发行,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衡帕动力承诺,若由于本次发行,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衡帕动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衡帕动力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上述豁免要约收购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生效。

  除衡帕动力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发行对象的限售期需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7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8议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0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置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3、审议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讨论,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讨论,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讨论,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讨论,同意公司编制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经过认真、审慎及客观的分析,同意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具体的填补措施,同意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包括衡帕动力,由于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6,241,2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19%,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审议了《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公司与认购对象衡帕动力签署《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衡帕动力持有公司46,241,211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19%,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本次发行方案,衡帕动力将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在本次发行后,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可能将超过30%。

  鉴于衡帕动力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30%,则衡帕动力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若由于本次发行,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衡帕动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因此,衡帕动力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衡帕动力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进行业务拓展,公司控股股东衡帕动力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45,000万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不超过4.65%/年,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无需公司就此提供担保措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谢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3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简称“预案”)及相关文件已于2021年4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予以注册,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4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4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95元,共计募集资金20,912.5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8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8,112.5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92.69万元(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619.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7-89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一) 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 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

  1、公司募投项目设计时间较早(公司募投项目最早经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定),项目设计时的投资资金并未考虑专项政府补助资金的投入。2015年至 2017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大亚湾达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取得“广东省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第一批)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015 年度广东省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及“2017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三个项目的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合计金额 2,037万元。公司使用了部分通过政府补助取得的自有资金去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

  2、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资金,结合项目规划与公司实际情况,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募投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高效、谨慎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环节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

  3、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及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提高了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根据2016年8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同意使用募集资金6,410.0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大亚湾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于2016年9月完成,置换金额为6,410.08万元。上述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7-393号)。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项目成果体现在提升公司整体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产品品质,满足市场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更高要求。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已投资完毕并投产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

  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规模为101,100.00万元,已全部到期收回。累计获取投资收益979.75万元。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2019年11月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结项。

  截至2019年 11月18日,公司已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0,184.88万元(包含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收益1,038.14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转出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00元。

  十、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实际投资金额和承诺投资金额差异详见上述四(二)之说明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由于大亚湾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由于刚开始试生产,产量与销售尚未达到预期,因此收入与净利润均低于预期

  [注2]是否达到预计效益不适用详见上述六(二) 之说明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5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汇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志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现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公司于2021年10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9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数量47,441,835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8,413,500股增至205,855,335 股;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根据业绩预告,2020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500.00万元至-10,900.00万元,假设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20年业绩预告的区间中值,即-10,200万元;

  假设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期持平;(2)实现盈亏平衡,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0;

  (5)以下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及股权激励等因素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上述假设分析中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

  注:2020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200万元为根据业绩预告区间测算的区间中值,与实际数据可能有一定差异。2020年数据以最终披露的年报数据为准。

  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及效益显现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未来公司业绩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且仍可能出现当期为负的情形,但随着募集资金效益的逐步实现,这一状况将得到逐渐改善。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顺应未来市场需求趋势,有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并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公司运营和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型环保表面工程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以及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建设项目”将新建设一条锂离子动力电池产线,建成投产后将达到年产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的生产能力;“高性能动力电池研发中心项目”将建设一个行业领先的动力电池研发中心,其中包括研发实验室、电池研发试验线、电池系统研发试验线和产品测试评价中心,以快速实现高性能锂离子动力电池的研发及量产工艺输出。

  上述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综合实力,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公司发展战略方向。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具备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基础,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述方面的储备情况分析,详见本次发行预案“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之“(一)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建设项目”和“(二)高性能动力电池研发中心项目”之“3、项目的可行性”。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实施如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一)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前,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持续加强市场开拓,通过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另外,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充分挖掘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对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进一步拓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加快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争取尽快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尽量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有关内容,明确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内容。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6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包括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在内的不超过(含)3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7,441,83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衡帕动力认购金额不低于4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45,000.00万元(含本数)。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上限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等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应在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7,441,83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衡帕动力认购金额不低于4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45,000.00万元(含本数)。2021年4月11日,公司与衡帕动力签署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发行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衡帕动力未发生同类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股权控制关系

  衡帕动力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王蕾女士为衡帕动力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衡帕动力成立于2019年7月,除持有达志科技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衡帕动力成立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为单体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

  公司拟向包括衡帕动力在内的不超过(含)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7,441,83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衡帕动力认购金额不低于4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45,000.00万元(含本数)。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上限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等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衡帕动力不参与本次询价过程中的报价,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市场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衡帕动力于2021年4月11日签署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乙方承诺认购价款总金额不低于4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45,000.00万元(含本数)。乙方不参与询价,乙方愿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或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鉴于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尚须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双方确认,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对乙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数量和认购金额等事项进行最终确定。

  3、保证金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认购价款总金额下限的10%作为保证金,即4,000万元。

  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甲方应最晚于本次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全部到账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情形下,若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若存在乙方违约情形,保证金优先冲抵违约金、赔偿金,剩余部分在上述期限内退还乙方。为避免疑义,保证金不计利息。

  4、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标的股份的交割

  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认购款缴纳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完成交割。

  5、限售期

  若本次发行完成时,乙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30%,则乙方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若由于本次发行,乙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乙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乙方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如涉及),该等调整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6、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证金,则构成乙方违约,逾期10日后,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保证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认购甲方本次发行,乙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认购金额与约定的乙方认购价款总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补偿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优先冲抵上述违约金及赔偿金。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本次发行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次发行未能获得甲方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未能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本次发行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不能实现。

  双方一致同意,如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相关监管机关要求,甲方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甲方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事宜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除保证金、违约责任的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外,协议其他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生效日:

  (1)本次发行方案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发生不可抗力等非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不能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有权的审核机构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和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8、其他

  乙方承诺不参与询价,愿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如甲方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乙方承诺继续参与认购,按照本次发行的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参与认购,具体认购股份数量根据届时确定的发行价格确定。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衡帕动力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增强本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1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衡帕动力已向公司提供了7,930万元的借款。

  2021年4月1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衡帕动力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不超过4.65%/年,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无需公司就此提供担保措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并与衡帕动力签署《借款协议》。

  八、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和决策程序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五)尚需履行的决策和批准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九、备查文件

  1、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湖南衡帕动力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在内的不超过(含)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前,衡帕动力持有公司46,241,211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19%,本次发行后,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可能将超过30%。

  若本次发行完成时,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30%,衡帕动力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

  若由于本次发行,衡帕动力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衡帕动力承诺,若由于本次发行,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衡帕动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衡帕动力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

  上述豁免要约收购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根据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1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1次,相关情况及公司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1、2018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关于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31号)》: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18年4月18日,公司披露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情况事后确认的公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28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1,70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即时到账的保本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1,700万元。

  前述问题系公司相关人员操作错误导致,2018年4月16日,公司已将超额的1,700万元理财产品全部赎回,相关款项已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2.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4条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并及时整改,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1年3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号)(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化工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达志科技2018年开始开展化工贸易业务,其中以全资子公司广州达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新材料)名义与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华)开展化工品贸易业务,具体方式是达志新材料向江苏保华采购化工商品再销售给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按照达志新材料下达的发货指令直接供货给江苏中冶。2018年、2019年,达志科技分别确认对江苏中冶的销售收入3376.55万元和2765.19万元,分别形成毛利66.21万元和210.35万元,分别占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0.99%和5.67%。截至2019年末,达志新材料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余额达3179.6万元。2020年4月,达志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达志新材料100%股权按照净资产为基准评估作价11641.9万元转让给原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公司已收回达志新材料全部股权交易款,2020年合并报表不存在与江苏中冶的往来款余额。

  检查发现,达志科技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化工贸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向达志科技及其中介机构披露的相关贸易业务上游供应商江苏某公司和最终商品销售买家山东某公司核实,上述公司均表示未发生相关销售或采购业务。二是达志科技及其子公司达志新材料未参与化工贸易货物运输、保管、验收、交付事务,未对货物流转过程实施有效管控,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真实货物流转的第三方物流凭证,所提供的货物入库单、出库单为由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盖章的单据。三是达志科技提供的江苏保华、江苏中冶货物交付场地为江苏中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该关联方系化工企业,其经营范围无仓储业务。四是江苏保华与江苏中冶关系密切,两家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其中江苏保华收到达志新材料每一笔预付货款后均立即转给了江苏中冶。五是蔡志华确认江苏保华系由江苏中冶关联人向其介绍,达志科技及达志新材料在确定江苏保华作为相关货物供应商过程中,未能提供向其他供应商询价的证据。六是江苏中冶于2018年、2019年向达志新材料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均存在逾期无法兑付的情形。其中,2018年的票据逾期后,达志新材料迟至2019年3月20日才收到江苏中冶的回款,且收款后立即转给江苏保华作为2019年采购相关货物的预付账款。达志新材料2019年对江苏中冶销售货物全部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入,相关票据逾期转为应收账款后也均未能收回,后随达志新材料股权转让出表,未给达志科技造成实际损失。

  综上,达志科技于2020年7月16日、10月29日发布的有关深交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涉及公司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贸易业务存在真实的货物交割、公司根据询价等综合因素寻找供应商、交易回款情况等内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未充分揭示相关贸易业务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经查,广州荣厚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荣厚)与达志科技及其原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存在以下密切关系:一是广州荣厚成立于2016年10月,工商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蔡志华配偶的同乡,2020年12月,广州荣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变更为苏某,系蔡志华同乡。二是2019年广州荣厚向达志科技采购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资金全部来源于蔡志华,当事人表示系个人借款。三是广州荣厚的公章、营业执照、主要银行账户网银Ukey在2020年11月前均由达志科技员工管理,工商变更手续、主要银行账户支付手续均由达志科技员工办理,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全部手续、进行大宗商品贸易销售均由达志科技员工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广州荣厚与达志科技构成关联关系。达志科技2016年以来未披露与广州荣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相关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公司对单项大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前后不一致。2019年,因达志新材料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3179.6万元。2019年11月,达志科技因拟出售达志新材料100%股权,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所)对达志新材料2019年10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等进行专项审计,亚太所于2019年12月15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达志新材料未能收回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10%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317.96万元。2020年4月25日,达志科技披露2019年度报告,未把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列为按单项重大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而是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158.98万元。达志科技在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信用风险未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前后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达志科技有关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个别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单位登记错误,且公司未制定受赠股权资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XU HUANXIN作为达志科技现任董事长,郑开颜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蔡志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蔡志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世才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对公司上述全部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蔡志斌对公司上述第二、第四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世才对公司上述第二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达志科技和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对于部分交易补充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根据要求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内部问责;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发行公司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0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1年4月11日,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签署了《借款协议》。为保证公司进行业务拓展,公司控股股东衡帕动力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4.5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年利率4.65%,借款期限为12个月,无需公司就此提供担保措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

  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6,241,2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1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1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董事 SHEN HUI 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蕾女士的配偶,SHEN HUI 先生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衡帕动力基本情况

  ■

  (二)股权控制关系

  衡帕动力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王蕾女士为衡帕动力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衡帕动力成立于2019年7月,除持有达志科技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衡帕动力成立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为单体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四)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说明

  衡帕动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衡帕动力签署的《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

  在本协议借款期限内,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借款。

  2、借款期限

  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期限为甲方向乙方首次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12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前述期限基础上延长或提前终止。

  3、借款利息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65%执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4、借款发放

  4.1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根据运营需要向甲方发出放款通知书,甲方应于收到放款通知书后十日内按照放款通知书要求一次性或分期发放贷款。

  5、借款担保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无担保。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为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借款利率是在公司综合考虑了融资成本的基础上,参考同期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的贷款利率后与衡帕动力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是为保障公司业务的拓展,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无需公司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2021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1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衡帕动力已向公司提供了7,930万元的借款。

  2021年4月1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衡帕动力拟作为认购对象参与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4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45,000.00万元(含本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为了满足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借款利率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了融资成本的基础上,参考同期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的贷款利率后与控股股东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与控股股东签订《借款协议》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拓展,借款利率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了融资成本的基础上,参考同期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的贷款利率后与控股股东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八、备查文件

  1、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决定于2021年4月28日15:00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表决:包括本人出席以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22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0年4月22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新六路333号广州嘉力达酒店十一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方式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5发行数量

  2.6限售期

  2.7上市地点

  2.8议案的有效期

  2.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0募集资金投向

  3、《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1、《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1项至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披露情况: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若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21年4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1号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511356。

  4、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2)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次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联系人:张学温

  4、联系电话:020-32221952

  5、联系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1号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传真:020-32221966

  7、邮编:511356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5530”;投票简称:“达志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投票时间:2021年4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4月28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人对大会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

  1、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委托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者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2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或“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衡帕动力”)在内的不超过(含)3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衡帕动力认购金额不低于4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45,000.00万元(含本数)。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7,441,83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上限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衡帕动力认购金额不低于4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45,000.00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前,衡帕动力持有上市公司46,241,21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19%,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衡帕动力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可能将超过30%。

  若本次发行完成时,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30%,衡帕动力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若由于本次发行,衡帕动力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衡帕动力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衡帕动力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上述豁免要约收购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生效。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所涉后续事项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衡帕动力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衡帕动力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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