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重申“投资”本源 合格投资者可直接投资私募基金

新规重申“投资”本源 合格投资者可直接投资私募基金
2021年01月21日 13:56 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新规重申“投资”本源 合格投资者可直接投资私募基金

本报记者杜丽娟 北京报道

经历出清和稳步发展后,私募机构之间的差异化特征逐渐明显。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随着私募监管新规的尘埃落定,私募行业回归“投资”本源的属性也不断加强。特别是在股权投资市场频现募资难的大环境下,以QFII、RQFII等方式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未来也不再受穿透处理要求的限制,而可以直接投资私募基金。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合格投资者的参与有望拓展私募基金的融资渠道,从而缓解部分私募机构的募资压力。

存量机构政策不变

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潜力在2020年得以集中释放。根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私募机构管理的资产总规模已近16万亿元,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

在国家严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下,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是让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以促进整个行业良性循环。

为此,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随着《意见稿》内容的公布,私募从业者纷纷提交意见反馈。

一位私募从业者在提交的意见中写到,按照《意见稿》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内。但实操中,私募基金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分离的情况还是很多的。

“按照《意见稿》的要求,可能有4000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或办公地需要考虑迁移问题。”该人士分析。“基于这样的现状,我是希望监管部门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可以充分考虑私募基金业的发展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对该项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他说。

中咨华澍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徐洁洋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基于市场需要、展业便利性等因素考虑,基金管理人会把主要营业地设在北上广深等人才聚集地,但是从审批难度以及注册流程、政策的优惠等方面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人又会把注册地设在中西部等不发达省份。这是导致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的一个原因。

数据显示,目前存量的基金管理人中,有超过7000家注册地和办公地不一致,这一规模约占私募管理人总数的30%。

基于这样的现状,记者发现最新发布的私募监管新规正式稿中,已经删除了上述相关条款。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其只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和经营范围做出具体要求,而删去了此前《意见稿》中提出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内”的内容。

对此,徐洁洋表示,2020年《意见稿》发布后,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比较担心未来是否要做迁徙准备,但从最新规定看,私募基金异地经营的情况是被允许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可以异地经营,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分离的合理性。

在多位市场人士看来,新规对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相关条款的不同情形,因时制宜给予了新的整改措施,目前看现存的、合规的私募机构可以延续原来的方式经营。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新规采取“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力求“扶优限劣”,并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应对。

不再穿透核查人数

“新规重申了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是私募基金拓展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举措。”上述私募从业人士如此评价。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的原则。相较于《意见稿》内容,新规删除了“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50人”的要求。

更为重要的是,《规定》中首次提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徐洁洋认为,相比以往规定,新规中QFII、RQFII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而不再进行穿透处理。在她看来,这一方式有利于拓宽私募基金的募资渠道。

近年来,随着私募行业的发展壮大,私募基金领域集团化经营趋势加强,一般“集团化私募机构”实力雄厚、经营管理规模较大、投资者较多,在行业中的重要性逐步提升。但对于部分中小私募机构而言,由于渠道及人力资源有限,单纯依靠自身资源去募资仍然面临较大困难。

“允许境外合格投资者进入私募基金领域,并且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为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上述私募从业者表示。

但他介绍,相比合格投资者的引入,目前业内对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由第三方财富机构销售,仍存在争议。“如果第三方机构不能开展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未来可能会对相关基金产品的资金募集带来一定的影响。”他说。

(编辑:孟庆伟 校对:彭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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