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2版)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4版)

(上接C32版)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4版)
2021年01月19日 05:26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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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租赁房产及店面系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公司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因出租人不配合、备案办理周期较长等原因,存在共计12项承租办公场所、独立门店的备案手续仍在办理中。

  针对目前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规,房屋租赁未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据上述房屋租赁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载明的用途使用承租房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使用相关租赁房产而受到相关主管机关查处的情形。出租人和发行人未完成部分承租房产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况未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常使用该等房屋造成影响。

  (2)商场专柜租赁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履行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的情况如下:

  注:以上租赁房产及店面系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公司租赁情况。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房产中,存在共计50项承租房产系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与合作方通过签订《联销合同》、《联营合同》或《合作合同》等合同确定相关租赁关系,约定由合作方提供经营场地,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供产品和销售管理,合作方按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扣取费用。根据发行人及出租人的说明并经核查,由于上述租赁关系与通常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存在一定的差异,当地相关部门不就该等合同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除上述无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况外,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因出租人不配合、备案办理周期较长等原因,存在共计7项承租商场专柜的备案手续仍在办理中。

  针对目前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规,房屋租赁未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据上述房屋租赁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载明的用途使用承租房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使用相关租赁房产而受到相关主管机关查处的情形。出租人和发行人未完成部分承租房产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况未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常使用该等房屋造成影响。

  (3)租赁房屋权属证明的瑕疵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房产中,6项承租房产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中,3项承租房产未提供相关权属证明。另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①出租方超出规划自行加盖而暂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情况;②出租方未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房屋,租赁用途不符合其法定用途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已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相关瑕疵问题出具相关承诺,①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租赁房产权属问题、租赁房屋实际用途与其规范用途不一致等事宜,造成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其将无条件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以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②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房产使用不规范或房产装修改造不规范、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的,其将无条件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应支出或损失。

  如前所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存在部分房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情况。保荐机构认为,由于该等承租房产主要用途为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中国黄金”产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房产依赖性较小,该等房产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也对房产租赁相关问题出具了承诺,承诺由房产租赁相关问题造成的支出或损失由其承担,前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无形资产具体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一宗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中原制品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均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也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商标

  (1)注册商标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共计56项,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商标的获取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商标均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授权使用注册商标

  ①授权使用注册商标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获得授权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共计2项,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黄金集团在注册“中国黄金”等商标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形式授权发行人使用上述商标。

  中国黄金集团已与发行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许可使用授权书》,约定无偿将第5366859号和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两个商标授权本公司使用,核定使用范围为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同时,约定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永久许可,商标到期后由中国黄金集团负责商标续展申请,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动续期且自动续期没有次数限制。许可使用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中国黄金集团许可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再授权许可关联企业、加盟商等第三方使用,但应当提前通知中国黄金集团并及时向其进行书面备案。

  ②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来源

  根据中国黄金集团提供的商标权属证书,中国黄金集团于2011年3月完成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3月7日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

  根据发行人与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中国黄金集团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中国黄金集团出具的《许可使用授权书》(以下简称“《许可合同》及《授权书》”),上述注册商标由注册人中国黄金集团授权发行人永久、排他、无偿使用。

  ③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

  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发行人被授权使用上述商标的方式为无偿排他使用,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再授权许可关联企业、加盟商等第三方使用,但应当提前通知商标注册人中国黄金集团并及时向其进行书面备案。

  ④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发行人的使用期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权属证书,上述“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5366862号”及“5366859号”)的有效期限均自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

  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上述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永久许可,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许可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上述注册商标有效期到期后由注册人中国黄金集团负责上述商标的续展申请,注册人对发行人的商标许可期限自动续期,且该自动续期没有次数限制。

  ⑤关于授权使用“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的重要性、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5366862号”及“5366859号”)是发行人使用的主要商标,发行人将其广泛应用于产品、产品包装、门店形象以及广告宣传中。通过多年的使用、经营,上述“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5366862号”及“5366859号”)已经成为发行人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象征,是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保障。

  经过多年的“中国黄金”品牌运营,发行人产品在黄金珠宝生产、销售行业客户群体中已树立优质口碑和良好的市场形象,“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在发行人主营业务领域形成了良好的知名度,该等商标、商号在体现发行人的品牌形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于商业角度具有不可替代性。

  “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之一。发行人在其主营业务领域内,以“中国黄金”品牌运营维护为基础,从产品品质、技术研发、客户服务等多方面入手致力打造“中国黄金”品牌黄金珠宝的综合实力,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⑥发行人可以长期稳定使用相关许可商标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黄金集团签署的《许可合同》及《授权书》,注册人中国黄金集团对发行人就“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永久,许可使用期限为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至许可商标有效期限届满;该等许可商标注册日期届满后由中国黄金集团负责商标的续展申请,注册人对发行人的商标许可期限将自动续期,且该自动续期没有次数限制。该等许可商标许可期限届满前6个月注册人中国黄金集团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续展。

  根据上述约定,“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5366862号”及“5366859号”)由注册人中国黄金集团授权发行人永久、无偿、排他使用。发行人可在主营业务领域内长期、稳定使用该等注册商标。

  ⑦除因商标到期无法续期等极端情形外,不会出现发行人未来不能继续有效使用“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的情况

  自中金珠宝有限成立以来,中国黄金集团即每年与发行人签署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5366862号”及“5366859号”)授权给发行人使用;同意发行人将“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广泛应用于其产品、产品包装、门店形象以及广告宣传中。

  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发行人能够在该等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长期、稳定使用该等许可商标,且许可方中国黄金集团将及时续展该等许可商标的有效期。

  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发行人有义务对该等许可商标进行合理保护,并应就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对该等许可商标的任何侵权,以及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产品、许可商标、许可方或者对产品、许可商标、许可方的商誉、声誉或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况,及时告知中国黄金集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

  综上,除因该等许可商标到期无法续期等极端情形外,不会出现发行人未来不能继续有效使用“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的情况。

  ⑧发行人商标使用不存在不独立不完整的情形

  A、在许可期限内,发行人可无偿使用许可商标

  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发行人使用“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5366862号”及“5366859号”)的形式为无偿使用。《许可合同》对发行人商标使用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不涉及除商标使用之外的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不涉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自发行人使用相关许可商标以来,未发生过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通过相关许可商标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B、授权使用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

  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发行人能够在主营业务范围内排他的使用许可商标。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再授权许可关联企业、加盟商等第三方使用,但应当提前通知中国黄金集团并及时向其进行书面备案。排他使用许可方式保证了发行人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能够排他地使用相关许可商标,许可方中国黄金集团不得再将相关商标授权许可给可能存在业务竞争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以避免产生损害发行人的利益情况。

  ⑨相关商标未注入发行人的原因

  相关商标的注册人中国黄金集团作为集团公司,不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承担包括品牌管理在内的集团管理职能。为保护“中国黄金”品牌合法权益,中国黄金集团自2003年起陆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了多个类别上的“中金”、“中国黄金”文字或图形商标。

  根据中国黄金集团相关管理规定,集团下属公司在企业名称、商品及服务中使用“中金”、“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的,均须取得中国黄金集团的许可,并与中国黄金集团签署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发行人作为中国黄金集团体系内珠宝零售板块的下属公司,按照中国黄金集团的相关管理要求,与中国黄金集团签署相关商标许可合同并在其授权许可范围内合法使用“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

  “中金”、“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是中国黄金集团及下属公司自1979年中国黄金总公司成立以来,长期统一使用的企业字号,是中国黄金集团拥有的核心无形资产之一,是中国黄金集团的主要标识;该等商标、商号在体现中国黄金集团品牌形象、企业信誉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中金”、“中国黄金”等商标在其所对应的商品类别项下的商品、服务涵盖范围较广,为中国黄金集团下属数百家各级境内外子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或商标;发行人及中国黄金集团其他下属公司通过与中国黄金集团签署相关商标许可合同,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使用“中金”、“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因此,“中金”、“中国黄金”等商标、商号自中国黄金集团使用以来,中国黄金集团未将相关商标注入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下属公司,而是将上述注册商标以许可使用的形式授权给发行人及中国黄金集团下属公司分别在各自业务范畴内使用。

  3、专利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拥有143项外观设计专利,中金北京现拥有20项外观设计专利及2项发明专利,中原制品现拥有17项实用新型专利和4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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